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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王晓春:“凶宅”买卖合同能否撤销?(一)
发表时间:2022-05-04     阅读次数:     字体:【

“凶宅”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一般是指曾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在房产交易市场,因民间风俗习惯,普通民众趋吉避凶,“凶宅”房价会大打折扣。如果是自老病死、或者与意外死亡相关,虽非“凶宅”,同样给部分人带来心理阴影,影响购房意愿和房价,暂且称之准“凶宅”。因房屋交易金额大,属于家庭的重大开支,不可不察,现根据法院公开的案例,管中窥豹。

一、买入 “凶宅”别墅案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原告与两被告、我爱我家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将杭州市某别墅出卖给原告,别墅房总价678万元,首付275万元,其余申请银行贷款。签约后原告支付首付款,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按月支付按揭贷款本息。原告为此还支付税费、中介费,办证费共计84万多元,原告支付全部房款后,办妥别墅房产权证。2011年6月,原告准备装修别墅时,从物业处得知该房屋8年前曾发生过凶杀案,祖孙三人在屋内被杀、案件未破。2011年7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约、退款及利息。

原告诉称

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别墅前清楚别墅内发生过重大凶杀案,却故意隐瞒,造成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购买,致使购置价款与其实际房产价值严重不符,且最重要的是使得原告花费巨资购置高档住宅,为全家老少安享生活的购房初衷和愿望化为泡影,购房的使用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归还房款、费用及其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认为:1、原告所述“购置价款与其实际房产价值严重不符”与客观事实不符。2、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履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法定情形。被告并未故意隐瞒、欺诈,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从他人处购涉案房居住未觉有何不良影响。且凶案发生在8年前,时间久远。未告知是:基于对中介公司信任;中介公司完全知情;原告从未询问,也未以任何形式表明介意。3、被告无法定义务告知,原告未尽审慎审查义务。4、原告购买房屋本身,而非房屋历史。双方签订合同为真实意思表示,房屋权属明晰,无质量问题,满足居住需要。双方的交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要求撤销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与房屋有关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涉案房屋内曾发生过三人被杀,尽管房屋本身的使用价值未受影响,但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凶杀案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且房屋往往会因此贬值。因此,该“凶杀案”信息对原告是否愿意与被告交易,及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有重大影响。本案中,被告认可未向原告告知涉案房发生过凶杀案,对是否告知中介公司也未置可否,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向中介公司披露过该信息,表明被告隐瞒这一重要信息,构成欺诈,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思签订买卖合同并履行完毕,原告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

本案被告隐瞒“凶杀案”信息,原告在交易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对产生的费用及利息损失和首付款利息损失,双方均有过错,法院酌情认定过错责任为原告承担30%,被告承担70%。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被告赔偿原告税费、中介费、办理费等三项费用及其利息损失的70%、首付款利息损失的70%。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别墅房内有人被杀,属于典型的民间所称的“凶宅”。裁判法官理解、尊重民俗习惯,基于民法诚信基本原则,认定被告隐瞒凶杀信息,构成欺诈,进而判决支持原告撤销别墅房买卖合同,退房退款。

涉案房内祖孙三人被杀,在当地影响很大,所知甚众,原告只要尽到合理小心注意义务,稍加打听、声明在先,或可避免交易,因此法官酌定,原告承担交易费用及其利息损失的30%。

作者: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王晓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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