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0553—5856662

当前位置:首页 > > 律所动态

原创 ‖ 水婷婷:疫情防控期瞒报行程法律风险分析
发表时间:2022-04-19     阅读次数:     字体:【

4月18日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报,4月13日,一外地返肥人员故意隐瞒行程,其在合肥南站核酸检测为阴性。返家后至4月15日实行居家观察3天2检为阴性。据4月19日“合肥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4月18日14:00,合肥市疾控中心反馈,吴某某(男,1岁8个月)在省立儿童医院核酸初筛阳性。16:45,经市疾控中心复核确认为阳性。经核实,该幼儿外公(胡某某,58岁)近日曾去过上海等地。经市、区疾控部门检测,该幼儿的父亲(吴某,29岁)、母亲(李某,31岁)、外公(胡某某,58岁)、外婆(李某某,59岁)检测结果均为阳性。胡某某于4月13日部分活动轨迹如下:12:20乘坐G7375(上海虹桥至杭州东),14:30转乘G3118(杭州东至合肥南),16:23到达合肥南站(双采双检,结果为阴性)16:30合肥南站南广场出口。

问题一

未按照规定报备行程信息、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1]之规定,可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二

疫情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分适用?

两高两部于2020年2月6日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对此类行为适用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于具体危险犯,犯罪对象是甲类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是其加重处罚情节。其客观方面包括拒绝执行相关机构依法提出的诸如“检疫”“报备”“隔离”等防控措施。2020年起,新冠被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防控措施。2021年刑法修正案也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一般认为,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共同生活以外的多人被隔离进行医学观察的,即可认定“有传播严重危险”。例如(2020)京0111刑初165号案例认定:有疫区旅居史的人员,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隐瞒疫区旅居史,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即使最终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也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隐瞒疫区旅居史,在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出现新冠肺炎临床表现被收治后,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若其本人尚未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一般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案件证据情况,无法确定他人是被行为人感染的,依法不应认定属于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情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满足以下条件才构成此罪:1.犯罪主体必须是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2.且实施犯罪行为时,已经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主观上为明知。3.客观上有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行为。4.且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满足上述4个条件,对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只要有导致新冠病毒传播风险不必实际传播致人感染就可构罪。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也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果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没有被确诊,只是后来确诊的,就不能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这时如果行为人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可以考虑是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而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所以对于实施上述行为时没有被确诊,后来被确诊的,只有在新冠病毒被实际传播导致他人确诊感染的情况下才构罪,没有人被确定感染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是其传播的则不构此罪。当然,对于那些已经意识到自己很可能已经感染,还要出入公共场合,导致病毒实际传播的,之后确诊的,可以认定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的间接故意而认定。

[1]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上一篇:我所律师积极参加芜湖市司法局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志愿团活动
下一篇:原创 ‖ 王晓春:安置房过户办证纠纷样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