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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王晓春:跨境电商合同管辖的风险防控
发表时间:2022-04-11     阅读次数:     字体:【

跨境电商网络经销,极大丰富和拓展了我国国际贸易方式、出口交易量,增加了就业和创汇。因直接面对国外买家,甚至消费者个人,如何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有效防控风险,降低成本,成为网络电商需要直面的问题。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该纪要以2021年6月10日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为基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共111条,分为三大部分:(1)涉外商事部分(1-50条);(2)涉外海事部分(51-89条);(3)仲裁司法审查(90-111条)。明确了实践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虽然不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是各级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中,实际执行的司法政策,值得关注研究。

一、对管辖条款提示注意

《会议纪要》第3条是“跨境消费者网购合同管辖协议的效力”, 第一款明确规定网络电商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跨境网购合同,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合同中包含的管辖条款,消费者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主张该管辖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496关于格式条款,就是原《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原《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被《民法典》第498条原封不动沿用。

因此,跨境电商应在跨境网购合同有关争议的管辖约定,采用加粗、显目字体等方式提醒消费者,防止管辖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二、对管辖条款约定有据,避免不合理

《会议纪要》第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网络电商平台虽已尽到合理提示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但该管辖条款约定在消费者住所地国以外的国家法院诉讼,不合理加重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成本,消费者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主张该管辖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跨境电商即便采用加粗、显目字体提醒消费者,合同管辖约定在中国,也可能属于不合理加重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成本,被法院认定无效。

对此,可在跨境网购合同上,列明、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具体条款,证明双方约定的法律依据,根本不属于不合理范畴,予以规避化解。

总之,跨境电商网购合同,要正确援引法条、提醒消费者,充分运用民事意思自治、双方约定,破解管辖议,防控风险。

王晓春律师 189 5538 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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