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0553—5856662

当前位置:首页 > > 律所动态

金茂凯德2021年度十大优秀案例(之九)
发表时间:2022-03-16     阅读次数:     字体:【

芜湖某公司加工合同诉讼案

承办律师:孙保卫

基本案情

原告芜湖某公司与被告昆山某公司于2020221日至2020714日期间先后签订名称相同的《加工合同》连续共计8份合同,以上合同合计合同金额158678.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先后合计支付部分合同报酬为85400.00元,尚欠合同报酬73278.00元。原告对尚欠的合同报酬自202011月以来持续跟踪索要,但被告久拖不付,随成诉。

律师分析意见

该案接受原告的委托,案情较简单,但在案件管辖地确定上及证据搜集上却有疑惑。

首先8份合同合计标的额,欠付额度均不是太大,且合同是流水合同,即上批合同在履行中又签订下批合同,上批的货没发完又发下批货,被告支付的部分款项也是流水付款即并没有针对哪份合同付款,均是随机付款。合同争议解决的管辖地有6份约定可以在昆山法院,有2份没有约定,且8份合同性质为定作承揽合同,从管辖地来说可以在约定的法院管辖,也可在原告定作地管辖或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管辖。由于该案是定作承揽合同且约定“可以”二字具有选择性,从字面理解在原告的承揽地法院起诉未尝不可,同时有2份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地,是否可与其他6份合同合并起诉减少委托人的诉累?根据原《合同法》在原告的承揽地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可以的。但从8份合同总额度来说及诉求一致的情况下在约定昆山法院起诉比较符合约定管辖原则,同时结合早先的办案经验随决定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

在证据上,委托人能提供的证据很有限,只有8份合同且有两份只有委托人单方盖章并没有被告的印章,这两份合同是否生效需证据佐证。经开导提示委托人逐步搜集了被告已转款银行流水记录,向被告已开出的发票,其中有17390元的合同没有开票,督促其立即开出并邮件给被告。其他就没有证据了,连最简单的发货单都没有(因熟人关系根本就没制作过)。这里存在两个大问题:1.被告已付款针对的是哪些合同不清楚,这需细化证据没付款的,准备通过流水付款证明款项存在每份合同部分款项的可能,目的证明没盖章的合同已生效。2.关键的证据已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能否证明被告就收到货了?这需结合合同和已付款流水及交货的验证确认期来证明被告已收到货物。如该问题得到法庭的认可基本能胜诉,但也存在风险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仅有发票并不能证明相对人收到货物。这在法庭辩论中是一个重要环节。

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庭审中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就是已收到的货物价值,没付的款项就是没有收到货物,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认为增值税发票是孤证,原告应提供交货凭证。

针对被告的辩解,原告代理人从合同的具体条款开具发票的条件及被告收取货物的方式表明:被告存在自行到原告取货的事实,同时向法庭补证了一份原告通过韵达快递向被告发货的货物流程单,并进一步提供了两份微信截屏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发货的事实,且根据合同约定货物与发票同时到达的情况证明被告收到了发票并已收到了货物。根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在有其他证据的证明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原告已履行了交货的义务,被告应履行给付尚欠报酬的义务。

裁判结果

被告昆山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全额支付原告尚欠的合同报酬73278.00元及利息损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存在约定管辖的承揽合同,对于没约定的合同可合并起诉减少委托人诉累。在没有交货单或送货单据,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能认可货物已收到。


 
上一篇:金茂凯德2021年度十大优秀案例(之八)
下一篇:金茂凯德2021年度十大优秀案例(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