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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法院处理代孕纠纷的最新裁判规则
发表时间:2021-03-12     阅读次数:     字体:【

我国2001年8月1日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021年01月0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本文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选取了则关于人工辅助生殖的案例,每一起案件按本案要旨、基本案情和法官说法进行了整理。

1.“代孕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金富宝与宗建君、班幺妹合同纠纷 (2020)苏0282民初1005号

【本案要旨】

代孕合同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该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合同。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7年3月22日签订《全委托代孕包生(男孩)合作协议》及2017年9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共计支付被告人民币71万元,后因代孕孩子具有疾病,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关于合同的效力。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合作协议》内容为金富宝委托宗建君为其提供代孕相关服务并支付对价,宗建君承诺通过代孕所生男孩,保证健康,无重大疾病。金富宝签订合同的目的,并非解决夫妻双方无法生育、没有子女,而是抱有儿子才能传宗接代、继承家产的落后封建思想,宗建君作为个人而非医疗机构,为他人联系、安排供卵者和代孕者,组织他人至境外进行代孕手术,该协议有悖于当今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伦理道德,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关于本案的处理。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双方主要的合同义务是委托代孕生子,虽属无效,但已履行完毕,宗建君向金富宝交付了男婴,而金富宝也支付了相应“对价”,男婴系一鲜活生命且与本案原告有父子关系,故不能依该条规定适用“予以返还”;同时,该男婴也非可流通的物品,无法用价值衡量,故也不能依据该条规定适用“折价补偿”。但金富宝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对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属于不法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给付人无权要求返还。金富宝在接受对方履行后再诉请要求返还款项,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金富宝无权要求宗建君返还其已支付的71万元。虽然本院作出判决,但是宗建君通过从事代孕中介行为进行谋利应当被禁止,金富宝抱有的儿子“传宗接代”的落后思想也应摒弃,人工生殖技术的运用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基于解决不孕不育者的痛苦,而非实现私利。

2.夫妻为其冷冻胚胎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医院返还胚胎——何某、李某等与成都西囡妇科医院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2020)川0104民初10660号

【本案要旨】

代孕合同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该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合同。

【基本案情】

何某、李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6月13日,何某、李某与西囡医院签署了一份《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 2020年6月25日、6月26日,何某、李某夫妻在西囡医院共计冷冻胚胎9枚,并交纳一年的胚胎冷冻费用,胚胎保存有效期至2021年6月25日。双方成立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现因何某身体原因,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何某要求取回保管物。

【法官说法】

何某、李某到西囡医院处接受助孕治疗,拟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实现生命延续。对于何某、李某而言胚胎具有生命特质,比非生命体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及伦理性,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胚胎承载了何某、李某的遗传物质和情感寄托,何某、李某与胚胎具有生命伦理的密切关联,所以何某、李某应为胚胎的权利人。何某、李某在西囡医院就胚胎的冷冻保存签订了《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由西囡医院对何某、李某经辅助生殖技术所得到的胚胎进行冷冻保存,何某、李某向西囡医院支付保存费用。仅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视为何某、李某放弃胚胎的继续冷冻保存权利并允许西囡医院对胚胎进行特定处理。由此可见,何某、李某与西囡医院对何某、李某作为胚胎的权利人,有偿委托西囡医院对其胚胎进行保管达成了合意,双方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归还寄存人。故何某、李某诉请解除保管合同,并取回保存于西囡医院处的9枚胚胎,本院予以支持。

3.引诱、胁迫偷渡过来的女性从事代孕并谋取暴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陈香非法拘禁案(2020)湘0405刑初222号

【本案要旨】

代孕合同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该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合同。

【基本案情】

2018年8、9月份,吕某1(已判决)加入“传某国际助孕中心”。该助孕中心以招工或代孕为名在菲律宾和越南招募女性,高薪引诱外籍女性偷渡至广州。吕某1等人再通过高额回报利诱、扣押证件、言语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引诱、胁迫偷渡过来的女性从事代孕并谋取暴利,待外籍女子同意代孕之后,该组织又对参与代孕的女性实施胚胎移植受孕手术,等受孕之后又分别安置在广州从化等地区的不同公寓。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吕某1与先后加入的胡某1、吕某2、罗某1、吕某3(已判决)、陈香等人利用被害人怀有身孕、言语不通、行动不便的心理,并以非法入境的违法身份进行威胁、采取安装监控探头、锁门、罚款、看守等方式先后对38名被害人非法拘禁长达四、五个月。被告人陈香工作约两个多月,获得工资80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陈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香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香提出的量刑建议妥当,本院予以采纳。陈香与吕某1、吕某3等人共同拘禁他人,系共同犯罪,陈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作者: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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