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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
发表时间:2017-05-15     阅读次数:     字体:【

孙宏涛 王静元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部署和推进《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落实工作。《通知》和推进会对调解机制在解决证券期货纠纷中所起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调解之后对证券期货案件中投资者的保护问题,除了借助投资者保护基金外,还可以借助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予以支撑,简单来说,就是当投资者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针对投资者的损失先予赔偿,从而给予投资者基本的保险保障。

一、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效率高成本低。

近几年来,通过对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修改,我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体系不断完善。但是,应当看到的是,中小投资者往往专业知识不够,依靠个人力量解决纠纷的周期较长,导致其付出的诉讼成本较高,一些投资者考虑到这些因素,甚至会放弃索赔,这些都会激化矛盾。不仅投资者自身的积极性受挫,同时也会影响到其他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和投资热情,长此以往,必定不利于证券期货市场的稳健发展。若公司事先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资者可以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由此,免除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快速高效且成本较低。

二、董事责任保险在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内为投资者提供了基本的保险保障,有利于解决作为赔偿主体的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证券期货纠纷的数量增多,赔偿数额也随之不断增长。调解机制的运用或许能减少赔偿数额,但对于涉及众多投资者的案件,不过杯水车薪。巨额的赔偿款仅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承担,仍是不能完全实现。这样,无论判决书还是调解书,不能完全执行到位,纠纷就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董事责任保险引入保险人作为第三方,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分散给保险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能力,使投资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能够获得基本的保险保障。

三、推行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建立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公司补偿保险、公司实体责任保险三位一体的保险保障体系,以公司实体责任保险为主导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本也要遵循这一原则,但是,基于公共政策考虑,为了保护证券期货投资者利益,推行强制董事责任保险,一是可以防止投保人基于保费昂贵并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拒不投保,避免投资者在受到损害时,连最基本的保险保障都无法获得;二是推行强制董事责任保险,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故意实施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时,保险人仍应先予赔偿,之后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追索权,既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又不会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逃避其应有的责任。推行三位一体的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涵盖了包括公司在内的各种主体,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建立并完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既可以提高证券期货纠纷的解决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也可以给予投资者最基本限度的保险保障。推行强制董事责任保险,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也纳入保险范围,大大提高了董事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而三位一体的模式,涵盖了包括公司在内的各种责任主体,增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也利于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0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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