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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系统完善证据制度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发表时间:2017-05-15     阅读次数:     字体:【

——在首次中澳司法圆桌会议上的主旨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沈德咏

(2017年5月12日)

很高兴来到澳大利亚,就中澳两国证据制度与各位同行进行交流。中澳建交45年来,两国关系取得长足发展,两国高层互动频繁,政治互信不断加强,经贸、人文等领域务实合作稳步推进,中澳自贸协定顺利实施,在司法领域也始终保持非常密切的交流。下面请允许我重点介绍一下近期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

诉讼为解决纠纷争端而设,证据则是诉讼的核心问题。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制度是否科学、完备,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直接反映一国的司法文明程度和法治发展水平。因此,证据制度与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密切相关,每当司法改革进程有重大进展,通常都会在证据制度上有所体现,进一步讲,证据制度既是司法改革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也是衡量司法改革成效的试金石、晴雨表。

作为成文法国家,中国的证据法规范主要体现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中。在过去的30年,随着三大诉讼法的多次修改,证据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制定专门的统一诉讼证据法,构建逻辑周延、体系完备的证据制度,代表着中国证据立法未来的发展方向,但目前仍处在调查研究和理论论证阶段。

为确保司法公正,中国近年来正在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在证据制度改革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一定成效。伴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进程,中国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是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一场革命性变革,对构建科学的刑事诉讼格局具有重要基础支撑作用。其中,证据制度是最基础、最核心的改革内容,体现了改革的基本走向,决定着改革的总体成效。2016年6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个改革意见立足司法实践,体现司法规律,对刑事证据理论和制度有许多重大的改革和创新。我们的基本做法是:

第一,以理念创新为先导,充分凝聚改革共识。在刑事诉讼领域,证据制度改革牵涉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诉讼职能和诉讼环节,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创新理念,凝聚共识,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改革阻力、形成改革合力。近年来,中国持续深入推进司法改革,证据裁判、程序法治、人权保障等现代司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大家认识到,只有坚持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促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才能切实防范冤假错案,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只有坚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相统一,把握好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标准,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视实物证据、科学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才能切实改变过于“重口供、轻证据”的传统观念和做法,解决实践中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等问题,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只有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依法排除可靠性存疑的传闻证据,才能有效维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权,实现法庭审理的实质化,确保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质公正。

第二,以源头治理为根本,切实提高取证水平。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而侦查取证是源头活水,要想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必须从办案源头入手,努力提高侦查取证水平,防止水源受到污染。为引导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避免忽视或者遗漏关键证据,减少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有必要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据标准、证据规则体系进行集中攻关,以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和网络平台,减少事实证据问题上的认识分歧,促使政法机关一体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为加强对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增强办案人员的规则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提高侦查取证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三,以实践问题为导向,聚焦改革重点领域。任何改革,只有立足客观实践,坚持问题导向,才能确保有的放矢、取得实效。证据制度改革也是如此。例如,针对司法实践中取证程序不规范,刑事诉讼法上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导致证据合法性争议较多等问题,经过近三年的努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制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依法予以排除。该规定还完善了各个诉讼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程序,包括建立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在庭前会议环节对证据合法性争议进行审查和处理,规范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等等。该规定类似一根撬动地球的杠杆,以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标志,中国的新一轮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在着力提高司法人权保障水平方面迈出坚实的步伐,从而推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

第四,以制度创新为依归,有效固化改革成果。改革的过程本质上是制度的创新过程。中国的证据制度改革,始终坚持以理念创新推动实践创新,以实践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形成了许多富有开创性并且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例如,为有效遏制非法取证,通过改革建立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为避免遗漏或者忽视关键证据,通过改革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见证人制度;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通过改革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为加强诉讼程序制约,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通过改革建立侦查机关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制度、撤回起诉制度和不起诉制度;为规范证据认定标准,通过改革建立关联性证据规则、瑕疵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等。这些都是完善证据制度的重要创新举措,对完善证据立法具有重要助推作用。

第五,以公正审判为宗旨,切实保证司法公正。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而这种决定性作用,又主要体现在对证据的法庭调查和审查判断上。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刑事案件法庭证据调查规程,全面规范庭审的证据调查程序,以确保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一方面,要严格落实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另一方面,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规范证据质证方式。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到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通过完善法庭调查,有助于法官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形成内心确信,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规定,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当前,中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法院的使命担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是我们前进的强大动力。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用改革的思维和改革的方式去解决司法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难题,使中国的证据制度日臻完善,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中国既要立足国情实际,也要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包括澳大利亚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促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为人类法治文明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3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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