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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显失公平”情形的认定及若干裁判规则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发表时间:2017-05-13     阅读次数:     字体:【

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在法律实务中,“显失公平”情形的认定对于法律相关行为的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期从“显失公平”的制度定位入手,对其相关裁判规则作出梳理。

一、“显失公平”的理论及立法规定

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5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根据《合同法》54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尚未生效】根据《民法总则》第151条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显失公平”问题的裁判规则

1

实务要点

开发商对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价格走势等应该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和判断,显然不属于没有经验或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不能认为是显失公平。

刘贵与七台河市金港湾洗浴有限责任公司、杨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084号】

最高法院认为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在本案中,刘贵是房地产开发商,其对于案涉房屋的数量、面积是清楚的,对于当时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价格走势等应该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和判断,显然不属于没有经验或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而且,刘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存在价值不对等或者利益严重失衡,因此,对于刘贵与金港湾公司、杨晔经过协商一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的房屋价格条款,不能认为是显失公平。

2

实务要点

双项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显失公平

长春市绿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吉林省科学器材总公司、长春华宝经贸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1999)民终字第182号】

最高法院认为

绿园公司逾期12个月以上给予回迁安置,除每月给付科学器材公司7万元外,还每月无偿在原址划给科学器材公司100平方米办公营业用房,逾期第19个月,一次性给付科学器材公司损失1500万元,属于双项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显失公平,故每月再划100平方米和一次性给付1500万元的约定为无效条款。

3

实务要点

股权的价格虽与公司的资产状况存在一定关联,但仅凭公司实有资产状况与约定相比在量上有所减少,即主张股权转让价格显失公平难以成立

张磊与内蒙古天宇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04号】

最高法院认为

本案当事人之间转让的标的物是股权,而非新星煤炭的实物资产。股权的价格虽与公司的资产状况存在一定关联,但并不完全取决于公司的实有资产状况,还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受让方是否存在特殊用途、参与竞买人的多少等多种因素有关。仅凭公司实有资产状况与约定相比在量上有所减少,即主张股权转让价格显失公平难以成立。

4

实务要点

在签约时似乎占有一定的优势,但随着合同的订立、履行,优势地位不复存在,此时缔约各方实际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

天津开发区家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与天津森得瑞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总第124期)】

最高法院认为

虽然被上诉人森得瑞公司在签约时似乎占有一定的优势,……该合同也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在该协议书中,家园公司再次作出“遵守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的承诺,亦应严格依约履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森得瑞公司在签约时似乎占有一定的优势,但随着合同的订立、履行,特别是家园公司对森得瑞公司业务秘密的实际占有,森得瑞公司的所谓优势地位即不复存在,合同双方实际上处于平等的地位。

图文:敬梓源

审编:付翔宇、游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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