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0553—5856662

当前位置:首页 > > 法治聚焦

最高法院案例: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
发表时间:2017-10-17     阅读次数:     字体:【

转载:“行政涉法研究”公众号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该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屋征收决定仅针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当事人的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虽然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但不是房屋征收决定针对的对象,当事人与房屋征收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417号行政裁定

【案由】房屋征收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宏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单虎,区长。

【诉讼由来】

再审申请人王宏爱因诉被申请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瑶海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行终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永欣、代理审判员胡文利、阎巍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事实】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9月5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预审字[2012]238号《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同意通过用地预审。2012年12月21日,国家发改委作出发改基础[2012]4047号《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建设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项目建设单位持上述材料及盖有”合肥市规划局业务专用章”的轨道2号线规划红线图向瑶海区政府申请房屋征收。2013年3月8日,瑶海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将”瑶海区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3月29日,瑶海区政府对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出”瑶海区轨道2号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3年4月7日,瑶海区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作出”瑶海区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日,瑶海区政府作出合(瑶)房征决(2013)第(02)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原审法院认为,对瑶海区政府作出合(瑶)房征决(2013)第(02)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刘宗芬、许壁华已提起过行政诉讼。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2014)皖行终字第00007号、第0000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确认了该行为的合法性并驳回了刘宗芬、许壁华的诉讼请求。现王宏爱提起的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故裁定驳回王宏爱的起诉。

【再审理由和请求】

王宏爱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瑶海区政府对王宏爱房屋的征收,不属于轨道2号线项目需要征收,其征收目的违法。二、被申请人作出合(瑶)房征决(2013)第(02)号房屋征收决定,无任何法律依据。三、瑶海区政府征收程序违法。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二、确认合(瑶)房征决(2013)第(0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三、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查明事实】

本案立案审查期间,瑶海区政府、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本院出具书面证明,明确合(瑶)房征决(2013)第(02)号房屋征收决定仅针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王宏爱的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在该征收决定的范围内。对于王宏爱的房屋性质系集体土地上房屋,目前没有实际征收的事实,王宏爱在本院组织的听证中予以认可。

【再审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该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合(瑶)房征决(2013)第(02)号房屋征收决定仅针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王宏爱的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虽然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但不是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针对的对象,王宏爱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不成立,但结果是正确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亦难以支持王宏爱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王宏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宏爱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成员】 马永欣 胡文利 阎巍

【裁判日期】 2016年6月14日


 
上一篇:住建部三部委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下一篇:涉刷单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额应包含权利人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