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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正解读
发表时间:2017-09-05     阅读次数:     字体:【

来源:公司律师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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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简称新法)9月1日正式颁布。修订后的新法在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等方面更加明确和务实。新法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可操作性。

一、修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起正式实施,提出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府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提出依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但实践中原法的部分条款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刚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支持力度不够。近年来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原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说:“这次修法一个主要的原则就是问题导向。中小企业面对的突出问题是成本高、负担重、融资难、融资贵、人才奇缺等等。此次修法尽力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使中小企业有一定的获得感。”

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列入一类立法项目,确定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审议。2014年1月17日,全国人大牵头成立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起草组,启动促进法修订工作,起草组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分组审议和进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正式颁布,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修法目的

郭林茂说:本次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主要目的是,立足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市场开拓、权益保护等方面增加规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负担重、融资难等突出问题,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和呼声,让中小企业有获得感,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亮点

新法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 45条增加为61条,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

1. 明确法律责任主体。

原法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新法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在地方层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2. 规范财税支持相关政策。新法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同时,新法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

3. 完善融资促进措施。新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新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此外,新法还对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出了规定,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4. 增加权益保护专章。新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新法还将现行的规范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机制等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

5. 增加监督检查专章。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估和监督作出规定。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相关规定。

6. 新促进法在创业创新、服务措施、政府采购等方面在原法基础上也做了补充和修改。

四、重点转变

1. 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扶持力度。本次修改一方面对简政放权,特别是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现行政许可便捷、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程序和注销登记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同时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和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营造公平环境、加强服务保障的作用。

2. 有效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建立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制等。

3. 可操作性增强。在权益保护、融资促进、创业创新、服务措施等方面增加了新的内容,对有关条款作了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如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融资促进、创业创新支持、服务措施等政策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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