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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家事 | 导致遗嘱无效的几种常见情形
发表时间:2017-06-10     阅读次数:     字体:【

作者:刘佳成

转载:“家族法律事务大管家”公众号

遗嘱无效的几种常见情形

遗嘱作为一种实用的继承方式被广大民众所接受,越来越多的民众选择了这种方式来传承自己的财富。他们通常在网上下载一个遗嘱的模板后,将自己所要嘱托的内容,按照模板的模式记录下来,然后交给一个遗嘱执行人或者进行公证处理。其实,遗嘱远没有那么简单,诉讼案件中,每年都有60%左右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今天,小编就为你列举一些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

一、遗嘱设立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设立的遗嘱无效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觉得自己还年轻,没有必要设立遗嘱,等到自己年纪大了再设立遗嘱也不晚,可是他们却不知道,当自己年老体衰的时候订立的遗嘱,很有可能会因为被认定为神志不清的人设立的遗嘱而无效。对遗嘱效力的考察,通常会重点关注“在设立遗嘱时”设立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违背遗嘱设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遗嘱经常会因为被认定为违背遗嘱设立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比如,遗嘱设立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大部分不在身边,在遗嘱设立人重病或者行为不便期间,在身边照顾的人以不设立遗嘱就不照顾遗嘱设立人为由,迫使遗嘱设立人将大部分遗产赠与该照顾人的,通常会被认定为违背遗嘱设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而无效。

三、遗嘱中处置的财产必须是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处置无权处分的财产,则遗嘱部分无效

在设立遗嘱的过程中,首先要进行析产,就是说要明确哪些财产是自己的,哪些财产是别人的。比如说夫妻共有房屋一套,妻子去世后,丈夫立下遗嘱,在自己去世后,该房屋由自己的大儿子继承。这一遗嘱看似合理,可是却无法凭借该遗嘱实现房屋的过户,因为其妻子去世后,其妻子的父母也有继承权,其妻子的父母继承后如果也死亡,则其兄弟姐妹也有继承权,也就是说,这套房屋丈夫没有100%的产权,在遗嘱中其无法处置不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要想顺利通过遗嘱继承到这一财产,夫妻双方就要早立遗嘱或者订立婚内财产协议,早做安排。当然无权处分的情形还有很多,比如违章建筑、集体所有制土地承包权等等,订立遗嘱时要充分考虑,防止遗嘱无效。

四、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

现实生活在常常看到这样的遗嘱:“如果妻子再嫁他人,则无权继承遗产”、“遗产由最先生男孩的儿子继承”、“自己的全部财产由同居者XX继承”等等,这些遗嘱通常会因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违反男女平等的原则、违反婚姻自由等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五、遗嘱没有给弱势继承人或胎儿遗留遗嘱必留份而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违反以上规定的遗嘱部分无效。违反上述规定的遗嘱无效。

六、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无效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可见代书遗嘱首先必须要满足自己无法完成书写的前提,其次,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最后还要注明日期及相关人员签名。以上情况缺少一项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七、在紧急情况消除后所设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的设立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八、因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一般遗嘱效力,导致后设立的一般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一般遗嘱的效力,所以公证遗嘱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就是公证遗嘱设立后效力最高,缺点也是因为其效力最高,如果遗嘱设立人没有及时的修改遗嘱,在病重或者其他无法进行公证时,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图更改遗嘱内容。

九、遗嘱内容不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而无效

不同的遗嘱类型要符合不同遗嘱构成要件的要求,常见的导致遗嘱无效的要件有:遗嘱人没有签名,代书遗嘱没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缺少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的签名等等。

以上是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导致遗嘱无效的因素还有很多,遇有特殊情形一定要研究清楚再设立遗嘱,否则导致遗嘱无效必将引起继承纠纷,影响家庭和睦及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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