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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吴俊洋、王先超:新《公司法》,您必须知道的那些事儿
发表时间:2024-01-24     阅读次数:     字体:【

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五年内缴足吗?如果不缴足会有什么后果?

答: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在新法施行前已成立公司,出资期限也应逐步调整至五年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实缴制。

注意:董事会的对股东出资情况有核查、催缴义务。否则,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在五年内缴足,股东将可能承担以下后果:

1.赔偿责任: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第三款);2.失去股权: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董事会会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要求在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内缴纳出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出资的,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书面通知股东丧失相应股权(第五十二条);

3.提前缴纳出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五十四条);

4.行政处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二条)

二、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是否仍需要对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责任?

答: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据此,转让人如果转让认缴出资股权的,应当约定受让人未按期实缴出资的违约责任,减少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受让人受让认缴出资股权的,应当审查转让人实缴出资情况及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减少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同时注意留存对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上述情形的证据,如审查资料等。

三、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行为的,各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答: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权利如何保障?

答: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注意:此处的一年是除斥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股东应当对公司股东会会议情况积极主动予以关注。

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人选有何要求?

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注意: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六、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如何处理?

答: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如何向其他股东履行通知义务?

答: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注意:此处的通知内容,构成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决策依据。《九民纪要》确认股权对外转让合同原则上有效和效力瑕疵的认定规则。股东优先权受侵害后,有两条救济路径,分别是实现优先权和损害赔偿。其中优先权具有对抗外部受让人的效力,而损害赔偿范围可以借助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

八、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有何要求?

答: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九、关联交易有何新规定?

答:新《公司法》将关联交易对象扩大到了监事,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和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和界定。

十、公司未按照规定或不如实公示信息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按照规定或不如实公示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董监高履职有哪些新要求?

1.新增董事的出资核查、催缴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审查股东的出资情况,如果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董事如果未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2.新增董监高对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3.新增董监高违规资助的赔偿责任: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

4.新增董监高违规分红的赔偿责任: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

5.新增董监高违规减资的赔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

6.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细化、深化、扩大化:新公司法第180条对“忠实勤勉义务”进行了细化性的界定,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标准和原则。即“忠实义务”中,董监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中,董监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第180条第三款还规定了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事实董事”时,同样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扩大了忠实勤勉义务的适用范围。

7.新增董事、高管职务行为的对外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

8.董事清算义务法定化:公司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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