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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企业关注要点
发表时间:2017-05-25     阅读次数:     字体:【

201703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并将于2017100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涵盖了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方面,本文仅就企业关注要点做简要评析。

(一)关于商事制度

1. 法定代表人过错造成法人损失的,可以内部追偿

法律规定

62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评析

《民法总则》明确了对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行为可以进行内部追偿,有利于保障法人权益,企业可在章程中进行类似规定。

2. 职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将约束企业

法律规定

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评析

该条明确职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将会约束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故,建议企业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可通过明确职务人员的职务范围、排除职务人员口头允诺的效力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业务人员擅自允诺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3.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

70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评析

由于怠于履行清算业务的责任人由清算组成员拓展至清算义务人,相关清算义务人即使非清算组成员,也应督促清算组成员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二)关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 诉讼时效变更为3

法律规定

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评析

诉讼时效由《民法通则》的2年变更为3年。企业需要后续关注过渡阶段诉讼时效如何衔接的相关规定。

2. 重大误解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改为3个月

法律规定

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评析

因重大误解而撤销的,其除斥期间从过去的1年调整为3个月。同样,企业需要后续关注过渡阶段除斥期间如何衔接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法律规定

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评析

《民法总则》从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了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保护作为近年社会关注的热点,需要企业予以重点关注,特别是关于消费者信息、员工信息的保护。

(四)其他企业需要注意的关注点

1. 因第三人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法律规定

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评析

在第三人欺诈使得当事人实施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时,受欺诈一方同样享有撤销权,突破了《合同法》关于合同“一方欺诈”可撤销的规定。

2. 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机制

法律规定

178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评析

关于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责任分担问题,《民法总则》对连带责任人内部追偿时的责任比例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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