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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目录调整:从法学博士到法律博士
发表时间:2022-09-15     阅读次数:     字体:【

2022年9月1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印发了《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在目录中出现了 0351 法律 博士,这也就意味着学界讨论多时是否应当设立的法律博士学位得到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正式认可。西北政法大学王健教授对法律博士学位进行了长期研究和思考,法学学术前沿特此整理王健教授的相关文章,供读者了解法律博士学位的来龙去脉和未来的培养方式。

从法学博士到法律博士

作者:王健,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来源:本文是作者在2021年11月19日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研究生教育40周年高端论坛”上的发言,法学学术前沿首发。

今天这个论坛的名称“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40周年”,意味着它要回顾和总结一所政法大学晚近40年来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之路,通过交流研讨这样一个形式,或总结过去取得的成就,或汲取以往的经验教训。而会议主办者设计的会议主题“十四五”战略规划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又表明了我们试图追求对法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未来发展的前瞻性和趋势预测。这两者结合起来,就构成了当前法学院校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这就是法科研究生教育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也可以表达为新时代法科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和任务。

关于华东政法大学的办学史,先后出版于2002年和2003年的《华东政法大学党史大事记》第二、第一册,已经对学校自1952年至2000年将近半个世纪的沿革脉络,以大事记的编纂方式进行了简明扼要的梳理。今年11月15日,学校启动了纪念70周年校庆倒计时一周年的启动仪式。学校不久还将推出《华东政法大学志》,一部集结各方面资源耗时5年精心编纂完成的长达上千页篇幅的校志,值得期待。

作为70年校庆活动的组成部分,今年华政也迎来了开办研究生教育40周年的纪念时刻。华政的研究生教育始于1981年,这一年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华政获批成为全国第一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是全国首批13个法学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一。同时批准法制史和国际法两个专业可以招收和培养硕士研究生。随着第一批的14名研究生入学,一个40年持续不断发展的事业最终得以造就形成。刚才前校长何勤华教授以亲历者的权威,向我们展示了这个发展过程及其中的四个重要关键节点。如今华政已经形成了本硕博层次齐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类型结构完整、法学特色突出、规模较大的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那么面向未来,华政的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将如何发展,这不仅是华政管理者要思考的问题,其实也是我们所有法学教育工作者当前都共同面对的问题。

本次论坛列出的交流议题内容广泛,涉及不同环节的顶层设计、目标路径、模式创新、制度涉及、类型结构、评价体系以及域外借鉴等诸多方面。其中有一个题目格外引人注目,这就是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问题。近年来,这个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下面就这个话题谈几点意见和看法。

对于在我国现行的法科学位体系和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设办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这个问题,我们的基本态度是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要积极推动设立。

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迫切需要大批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改革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对法治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水平以及职业类别等方面都给予了新的定义和制度化安排。2014年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一系列重大任务。2016年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又提出“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加强政法专门人才队伍建设”的任务,包括强化能力和业绩导向、提高执法司法专业能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提高科技应用能力、提高社会沟通能力(“四种能力”)的建设任务,要求“研究制定政法专门人才发展规划,建设国家和省部级政法人才库,加快建设与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相适应的专门人才队伍”;“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建立以法律职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培养模式,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合理布局国家法治人才培养基地。”《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首次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的概念、从业类别(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及其从业要求(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高素质法治人才并不等于高学历(学位)的法治人才,但是设置高级阶段的法治人才培养制度,是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一条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建设符合新时代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需要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这应当是我们设置法律博士的根本依据。

二、设置法律博士是在学位类型二元制结构框架下满足法治实际需要的一种现实选择。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法学学术学位和法律专业学位二元化的学位管理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自1981年实施学位条例以来,我国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主要是以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为目标定位,职业方向主要是培养未来从事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的高级专门人才。多年来,固然有不少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人才进入了法律实务部门,并发挥出了专业优势和积极作用,但法学博士和以应用为导向的高级人才培养之间,在职业领域、研究方向、指导培养方式和评价标准等方面,毕竟还是存在许多不同程度的差异。随着法律职业专业化、职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有的法学博士人才培养,已不能满足从事实务部门高级岗位工作的需要,有必要设置一种专门的人才培养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设置法律博士是健全专业学位层次和类型体系以应实际需要的一个重要途径。2020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印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指出了我国专业学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其中突出的就是我国博士专业学位发展滞后,类别设置单一,授权点数量过少,培养规模偏小,不能适应行业产业对博士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这个分析和判断,完全符合我国专业博士学位发展的现状。从2011版专业学位目录来看,我国的专业学位覆盖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个层次。专业学士学位只有一种(“建筑学”);专业硕士有47个类别;而专业博士只有5种(临床医学、口腔、兽医、教育、工程),显然,专业学位主要集中在硕士这个层次。专业硕士主要有四大类行业领域,一是经济与生产建设领域,包括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工商管理、农业推广、林业、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等;二是文化、教育、体育、艺术领域,包括教育、体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图书情报、艺术、旅游管理;三是医疗卫生领域,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兽医、公共卫生、护理、药学、中药学;四是社会管理领域,主要有法律、警务、社会工作、公共管理、应用心理、军事等。在这四大类专业学位当中,有一些完全应当设置博士层次的专业学位;法律还一直停留在硕士阶段。也就是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最高规格,缺少高层次应用型博士人才培养机制。从人类文明史的角度看,医学、法律都是产生时间最古老的专业,有高深学历和深厚的专业知识积累,具有高度的实际应用性质或实践性特点。法律的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础之上设置法律博士的必要性与合理新。

四、从可行性方面看,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制度保障。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明确提出,要适度超前布局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也指出,发展专业学位是当前和今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到2025年,以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和社会重大需求为重点,增设一批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大幅增加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数量。法律是增设博士专业学位类别的重点之一。早在2010年,国家学位管理部门就出台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0]49号),明确了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设置条件标准和设置程序,这为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提供了可遵循的政策制度依据和操作指南。

五、已有的培养应用型法学博士人才的尝试为设置法律博士积累了经验。近年来部分法学院校以国家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国家重大战略和法治建设实践需要,在探索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教育部、中央政法委2011年和2018年先后联合组织实施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法学院不断强化高校和实务部门合作构建协同育人机制,加大建设法律实务课程、案例教学和聘请实务专家参与人才培养工作力度。2011年和2015年教育部两次组织部分院校开展了以强化人才实践能力为导向的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2012年以来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合作实施“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试点,目前已招收九届共91名学生,在招生选拔、课程设置、指导方式、论文标准等方面探索出一整套重要经验,得到“两高”的大力支持和高度肯定;2012年西北政法大学获批实施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主持论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西北五省区政法委参与的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按照需求领域和岗位设计研究方向,在专业博士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体系设计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经验。西南政法大学目前也在研究和探索法律专业博士如何与现有学位和人才培养体系的衔接问题,等等,这些前期的尝试和探索,为法律博士的设置提供了实证依据。

六、如何要给出一个基本定义的话,作为法律博士,就是针对政法实务部门需要培养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扎实宽广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从事法治领域高层次实际工作的法治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这个问题具体涉及法律博士的培养模式和培养方案设计问题,包括培养对象、修业年限、研究方向设计、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或指导模式、学位论文与评价体系等具体问题,因为时间和篇幅关系,这里不再赘述。

最后简要介绍法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机构在推进设置法律博士方面的工作。应该说,法律专业学位教指委历来高度重视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和探索。早在2014年就把它作为一个专门议题提出来进行讨论,并委托工作小组进行必要性论证。2018年和2020年又先后两次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目前,教指委在是否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问题上已经形成共识,认为法律博士专业有明确的职业指向、职业领域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技术标准和相对成熟的职业规范和具体职业能力标准、职业领域有较大规模的人才需求,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条件和时机已经完全成熟,应当积极推进,尽快纳入设置审议程序。我们也期待在“十四五”期间,推动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立并进入实施。

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为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保障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7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关于法治人才的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国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体系,补齐我国高层次应用型法治领军人才培养制度的短板,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体系中增设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和健全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具有重要意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迫切需要大批高层次应用型法治领军人才。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于法治人才需求的数量、类型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法学学术学位与法律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体系,但在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方面还存在制度设计不足,与国家法治实践的需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各级政法实务部门和法律服务行业中,除中央政法单位和东部少数大城市外,绝大多数地方政法干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中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比例还很低,实务部门的博士人才仍为学术研究导向的法学博士,其学术专长与岗位需求存在一定偏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需要,培养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重要指示精神,必须探索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法学实践教学的关系。学生要养成良好法学素养,首先打牢法学基础知识,同时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校企、校地、校所合作,发挥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同志和法治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要相互交流、取长补短,把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更好结合起来。实际工作部门要选派理论水平较高的专家到高校任教,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专业教学,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教学中。在高层次应用人才培养中,应当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

  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召开以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也指出,我国博士专业学位发展滞后,类别设置单一,授权点数量过少,培养规模偏小,不能适应行业产业对博士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因此,发展专业学位是当前和今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到2025年,以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和社会重大需求为重点,增设一批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大幅增加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数量。

  二、法学院校在探索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近年来部分法学院校以国家需求为导向,在探索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教育部、中央政法委2011年和2018年先后联合组织实施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法学院校不断强化高校和实务部门合作构建协同育人机制,加大建设法律实务课程、案例教学和聘请实务专家参与人才培养工作力度。2011年和2015年,教育部两次组织部分院校开展了以强化人才实践能力为导向的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2012年以来,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合作实施“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试点,目前已招收九届共90多名学生,在招生选拔、课程设置、指导方式、论文标准等方面探索出一整套重要经验,得到“两高”大力支持和高度肯定;2013年,西北政法大学获批实施由中央政法委主持论证设计的“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高级法律人才培养”项目,按照专业博士教育的思路借助法学一级学科平台面向实际部门培养博士层次的法律人才,2018年获教育部组织的专家验收并批准转入实施第二期。

  政法实务部门对于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已经形成广泛共识。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始终高度重视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理论探索。自2014年以来,组织专家就设置法律博士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认为法律博士专业有明确的职业指向、职业领域,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技术标准和相对成熟的职业规范和具体职业能力标准,职业领域有较大规模的人才需求,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三、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是针对政法实务部门需要培养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扎实宽广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从事法治领域高层次实际工作的法治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法律博士专业学位面向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部门高级法律工作岗位,培养具有合格的政治素质、良好职业道德、系统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运用科学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法治实践中复杂问题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招生对象是已具有法学或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背景,或者受过法学或法律专业以外专业的研究生教育,在法律实务部门从事一定年限以上法律职业工作,取得法律实务工作显著业绩并且今后继续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新时代要求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轨道,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决定了法治实践各领域、各环节、各层次对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人才需求的较大规模和持续性。

  法律博士专业不设置专业学位领域,以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制度设计相一致,并相应采取基本统一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毕业标准。培养方式将根据生源特点采取非全日制方式。课程体系由公共必修课(主要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律职业伦理等)、专业理论课(主要是法治理论与实务前沿)、法治实践课(主要是法治体系各主要分支领域实务专题)、研究方法和跨学科课(主要是选修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课程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文献检索和写作规范)等部分组成,采取专题研讨形式,内容聚焦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前沿和法治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注重应用研究能力和科学方法的训练。注重应用研究能力训练,在读期间,通过参加导师科研项目、结合课程学习和实践调研等方式,在攻读期间完成一定的课程论文;作公开学术报告或讲座;参加一定规格的业内学术会议;结合本职工作岗位和研究方向开展社会调研并撰写一定数量的调研报告。采取专兼结合的“双导师”指导模式,由学校专职指导教师和高级实务部门专家联合指导,并通过不断完善选派专职教师挂职和设置岗位聘请实务专家参加人才培养全过程等措施,持续推进导师队伍建设。以顺利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为主设定授予学位的基本标准。学位论文选题必须是法治建设实践中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问题,强调法学和相关专业知识、理论和方法的综合运用和创新,注重研究成果实际应用效果和价值,具有良好的学术写作规范。

  四、建立完备的质量管控与评估措施,不断优化现有支撑条件,确保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可持续发展。法律专业学位教育组织机构将在国家学位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综合考虑我国法学院校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办学意愿和区域布局等因素,进行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条件、实施方案、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考核评价指标等方面制度设计,组织实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建立完备的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关于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质量监督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合格评估(包括专项合格评估)和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及其结果运用等现有良好的工作机制和手段,指导培养单位细化和完善严格的质量保障具体措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2021年年底,国务院学位办已完成新一轮修订学科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学位办便字20211202号),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工作正在顺利推进。实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将充分发挥教育部专业学位设置政策和制度的支持作用,充分依靠法律硕士教指委的行业指导和组织实施保障,充分利用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26年积累的办学优势,部分法学院校的实践经验,以及与高级政法实务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长期建立起来的良好合作关系,发挥各方面优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努力,协同推进。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依据,是法治中国建设蓝图。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到2035年,要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队伍和人才保障是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队伍和人才建设的总目标,是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主要是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以及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而构建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则是推进新时代法学教育更高水平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些都将为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可靠保障。

加强统筹和区域布局 为法律博士教育发展提供保障

作者:王健,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首发。

按:本文是2022年4月15日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研讨会上的发言。摘编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4月18日。

感谢会议主办者邀请,共同探讨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有关问题。会议主题是“探索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具体要讨论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法律博士的培养方案以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关于法律博士,去年11月19日华政举办的研究生教育四十周年高端论坛曾列为论坛的议题。今天再次召开专题会议研讨,体现了华政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在那次会上,我对法律博士问题提出了几点意见。今年初又在《民主与法制》周刊第7期发表了一篇文章《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为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保障》,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设置法律博士的现实依据和必要性、从专业学位制度角度论证设置法律博士的可行性、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内涵以及组织实施保障等问题。这里对此进行归纳概括,并略作补充说明。

一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迫切需要大批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从法治实践与人才培养关系方面来讲,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改革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对法治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水平以及职业类别等方面都给予了新的定义和制度化安排。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高素质”法治人才并不简单等同于高学历或高学位法治人才,但是在法律应用类型的人才教育培养制度中设置博士专业学位,从而形成系统完备的应用型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和学位体系,是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一条重要途径。设置法律博士的基本定位,就是着眼于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建设符合新时代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需要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是回应新时代法治实践需要的一个重要举措。

二是设置法律博士是在现行二元化或二元性学位类型框架下满足法治实际需要的一种现实选择。这是从专业学位制度建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角度来讲的。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目前我国形成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二元化学位制度及相应人才培养模式。但专业学位的类型还仅限于工程、教育、医学等领域,设置范围还不能充分体现和反映出具有相关属性的那些学科专业。像法学这种高度兼有学术性和实践性的学科专业,只有学术学位形成了从本科到硕士和博士的三级体系,专业学位只设置到硕士层次,没有设置到博士层次。随着法律职业专门化、专业化、职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有的法学博士人才培养,越来越不能适应和满足从事实务部门高级岗位工作的需要,就有必要设置一种专门的人才培养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律博士是通过构建完善的学位和人才培养类型体系来满足实践需要的一个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学位主管部门在制订学位教育发展方案和出台的相关政策或举措中,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一点。宏观上不断强化发展专业学位教育,把专业学位教育作为当前和今后学位制度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战略重点。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中明确,指出到2025年,以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和社会重大需求为重点,增设包括法律在内的一批专业博士,大幅增加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数量。在这样一种政策支持背景下,一些主要法学院校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主动与中央政法实务部门开展合作,借助现有法学博士学位教育平台,积极探索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途径,并在合作培养工作机制、高级实务课程建设、案例教学和双导师制等方面积累了重要经验。中国政法大学与中央政法单位多年合作,今年起由法检扩大到中央政法其他单位,包括公安、国安、司法行政部门。西北政法在中央政法委主持下实施的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按照需求领域和岗位设计研究方向,在专业博士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体系设计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经验。

第三,从内涵方面看,法律博士是针对政法实务部门需要培养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扎实宽广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从事法治领域高层次实际工作的法治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这是我们对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作出的一个定义。法律专业学位教指委已经制订了一个关于《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初步意见,包括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招生对象、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或指导方式、学位论文以及评价标准等问题。基本思路是把法律博士定位于面向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部门高级法律工作岗位,培养具有合格的政治素质、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系统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运用科学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法治实践中的复杂问题。培养法律博士的起点条件是已经具有法学或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教育背景,或者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并在法律实务部门从事一定年限以上的法律职业工作,取得显著业绩并且今后继续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课程体系由公共必修课(主要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律职业伦理等)、专业理论课(主要是法治理论与实务前沿)、法治实践课(主要是法治体系各主要分支领域实务专题)、研究方法和跨学科课(主要是选修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课程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文献检索和写作规范)等部分组成,采取专题研讨形式,内容聚焦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前沿和法治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注重应用研究能力和科学方法的训练。培养方式将根据生源特点采取非全日制方式。注重应用研究能力训练,在读期间,通过参加导师科研项目、结合课程学习和实践调研等方式,在攻读期间完成一定的课程论文;作公开学术报告或讲座;参加一定规格的业内学术会议;结合本职工作岗位和研究方向开展社会调研并撰写一定数量的调研报告。采取专兼结合的“双导师”指导模式,由学校专职指导教师和高级实务部门专家联合指导,并通过不断完善选派专职教师挂职和设置岗位聘请实务专家参加人才培养全过程等措施,持续推进导师队伍建设。以顺利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为主设定授予学位的基本标准。学位论文选题必须是法治建设实践中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问题,强调法学和相关专业知识、理论和方法的综合运用和创新,注重研究成果实际应用效果和价值,具有良好的学术写作规范。这就是目前我们关于法律博士培养模式的一个初步轮廓。

第四,关于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推进实施,这里再做几点补充:2021年底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公布了最新一轮修订学科专业目录的征求意见稿,在专业学位序列中,法律专业学位被确定为可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接下来,这个征求意见稿要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一旦批准通过,就意味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正式设置了。再接下来,就是学位授权点的布局工作。这是目前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这里要特别指出的:

1、关于设置法律博士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实际意义等本体上的问题的讨论或争议将会是一个持续性议题,不论设置之前,还是设置实施之后,都将继续围绕这些话题继续讨论下去的。

2、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必将经历一个不断探索和经验总结、经验积累的过程。尤其在实施中,法学博士与法律博士之间的关系,包括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到底如何处理,应该是个相当的难题,甚至无解。我们不必为区别而区别,只要抓住法律博士的两个根本点,一它是为法治实践部门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二是培养方式上要充分体现德法兼修、理实并重、知行合一,并通过培养各个环节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3、在组织实施方面,要以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为根本原则,以全国区域均衡布局为保障(全面依法治国,重在“法治”,要在“全面”,因此在学位授权布局上,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的大一统思想),强化法治实践部门的统筹指导,加强学位和教育主管部门、专业学位教指委、培养单位、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分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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