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陕西渭南白水县35岁男子张某甲得知女儿被猥亵后,将猥亵者打至轻伤二级。3月7日,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白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白水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所谓“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也是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另外,被害人张某乙自身也有严重过错,被告人张某甲打人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和对抗猥亵其女儿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乙,打人的动机事出有因,且社会危害性一般,不同于其他无故故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受伤的严重暴力刑事犯罪。因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检察机关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综上,检察院援引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酌定不起诉”的条款,对张某甲不予起诉,符合社会公众对朴素公平正义价值观的期待,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集中精力打击其他恶性刑事犯罪,更好发挥检察院打击犯罪、保护公平正义的职能。如果张某甲无故殴打他人或者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再或者张某甲造成张某乙死亡的严重后果,则张某甲不符合“酌定不起诉”情形,检察院还是要对张某甲进行起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