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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王晓春: 食品企业PK职业索赔
发表时间:2022-04-24     阅读次数:     字体:【

食品企业不论是生产企业还是经营企业,不论是大型商超,还是摆摊设点,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个体户,不管是网络电商平台,还是电商小店,都会碰到职业打假、职业索赔,不胜烦扰。如何有效化解应对,成为食品企业必须直面的问题。

一、为什么食品行业出现职业索赔

早年改革开放伴随假冒伪劣产品出现,行政监管一时打击不力,出现王海这样的职业打假人,依据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主张2倍赔偿。2013年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针对假冒伪劣产品受到欺诈,增加到3倍赔偿,但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相比,食品打假索赔赔偿倍数更大,显然更具有吸引力。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主张10倍价款或3倍损失的赔偿。职业索赔人知假买假,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不存在受到欺诈、损害,甚至不是消费者,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吗?民法上的欺诈是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事实,依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48条属于可以撤销。

2013年,随着地沟油、苏丹红、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被媒体频繁曝出,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请注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将消费者换成了购买者,强调即使购买者知假买假也无碍。

在当时背景下的食品药品特殊行业,该解释变相支持了职业打假,之后职业打假官司多、职业索赔胜诉多。而职业索赔人囿于专业知识和检测能力,重点在食品标签上“ 挑刺找茬 导致食品企业、商家反弹强烈,有的地方公安部门以敲诈勒索治安案件处理职业打假。

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而原第96条变更为第148条,专门对食品标签增加但书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随之,各地高院对本辖区法院出台指导意见,最典型的是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77号)指出,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经营者欺诈故意、受到损失,欺诈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明知的不符合欺诈要件。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并不当然构成欺诈,强调食品标签的但书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也频频提出建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说明司法解释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注意到职业打假人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将逐步遏制牟利性打假行为。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同日施行《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彻底废止了原司法解释,回归消费者定义。虽然一定程度影响职业打假人的民事诉讼,但不影响职业索赔人依据《食品安全法》,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权益,花1千元主张赔偿1万。

二、职业索赔常见套路

职业打假索赔人经多年历练,已非常职业化,在食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方面有一定专业知识检索、积累,有的组织化,形成多人合作的”狼群“战术,甚至有外聘律师、专家的打假集团。

职业打假索赔常见套路是购买食品、索要票据后,即针对食品主要是食品标签等问题向商家、生产企业索赔,索赔不成,立马就分别向商家、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调解赔偿,要求查处违法食品、给予打假奖励,特别要求书面回复,不乏通话录音留证。有的以非正规发票向税务部门举报,索要奖励,对商家施压。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花费精力调查取证后,不论什么结果、不管如何回复,职业索赔人都会提起行政复议,还伴之各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申请调查人员、调查程序、论证专家、食品标准等各种信息公开,每一个信息公开申请,不论什么结果、不管如何回复,又可能提起行政复议,纠缠不休。

上级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视复议决定书内容,如职业索赔人达不到逐利目的,还可能提起行政诉讼,把行政机关负责人拖上法庭。职业打假索赔人在与企业、商家、行政机关交涉中,反复一再言明,只要满足索赔要求,立即撤回一切投诉、复议、诉讼。

三、如何应对化解职业索赔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该在自己优势、擅长的领域发挥专长。食品生产企业优势在生产,经营企业优势在经销,对付职业索赔,企业不一定占优,当然企业其实并不怕职业索赔人投诉、打官司。只是行政监管部门的上下级,不堪职业索赔人长时间纠缠异议,又时常难以把握食品标签等专业问题,不知道企业到底是否违法违规,故往往让企业与打假索赔人私下协商和解,动员撤回投诉,花钱买安。企业则着眼与行政监管部门长期相处,低头不见抬头见,配合行政监管,息事宁人。最终结果导致职业索赔人,走马灯式的年年来敲竹杠。

有句俗语: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对付职业打假索赔,食品企业反正要破费,同样是花钱,与其给职业索赔人,不如交给专业律师处理,以专业对付职业。如同给小车投保,没有出险,投保钱不是扔到水里打水漂,而是获得一份保障,一份安心。一旦有事,会有专业保险官司兜底。

如果职业索赔人发现,面对企业聘请的专业人员,比自己还职业、专业,劳无所获甚至有风险,他还会纠缠不休,还敢骚扰企业吗?如果行政监管部门发现,面对企业聘请的专业人员,比应对职业索赔人还麻烦,还可能被行政复议、诉讼,其还会让企业花钱买安、还敢对企业乱监管吗?

王晓春律师 189 5538 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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