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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凯德2021年度十大优秀案例(之五)
发表时间:2022-03-16     阅读次数:     字体:【

任某某与甲公司、蒋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承办律师:朱光忠 计萍萍

基本案情

郑某某(已于20196月去世)生前持有甲公司51%股权,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配偶蒋某某为郑某某妻子,持有公司24%股权,郑某某去世后其为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负责人。2016年至2018年前后,郑某某个人对外从其合作伙伴、私人朋友处大量借款,借款中加盖公司公章。

20196月郑某某去世后,债权人持着郑某某、蒋某某签字的欠条分别起诉蒋某某及甲公司,要求返还借款。经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调解, 蒋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代表甲公司同意向债权人支付欠款。

任某某作为公司小股东,占股25%,对于公司债务表示存在疑问,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但是持有的厂房被列入征迁范围,补偿金额上千万,一旦到账便将面临被法院强制划转的情况,任某某委托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处理纠纷。

律师代理意见

朱光忠律师、计萍萍律师接受委托后,代为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要求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所有材料,包含公司签署的合同,起诉或仲裁、应诉材料及裁判文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或监事决定、总经理工作会议纪要或决定等材料。

裁判结果

经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任某某胜诉,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享有查阅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经承办律师与法官多次沟通,任某某及其委托的会计师进入甲公司查阅公司账簿等材料,经查阅,公司多起因法人、大股东郑某某借贷而承担的债务存在疑点,调解案件存在虚假可能。

经任某某多方反映维权,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12月出具裁定书,对于该院承办的十多起借贷纠纷启动再审,再审期间,停止生效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在公司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产生纠纷的情况下,不直接参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状况知之甚少的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胜诉后执行阶段可以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材料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而公司可能会以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等作为抗辩理由拒绝让股东查阅或复制相关材料,股东知情权纠纷近些年不断增加。本案中,小股东因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导致对公司大量负债无从了解,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查阅涉诉材料,发现可能存在虚假债务的可能,进一步通过司法维权,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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