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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组织开展建工案例分享会和案件讨论会
发表时间:2021-09-13     阅读次数:     字体:【


20219月10日下午,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在本所大会议室开展案例分享会和案件讨论会会议由律所主任、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吴俊洋律师主持,各业务部主任、部分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吴俊洋律师首先分享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芜湖某住宅楼在交付后出现墙体、楼板开裂情况。经检测,楼体出现不均匀沉降。房屋安全等级评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一般需要加固或局部改造)。为解决楼体不均匀沉降加剧,采取了高压旋喷注浆桩加固方案,但加固效果不佳,甚至在第二次采用该施工工艺加固后,出现了不均匀沉降加剧的后果。后采取锚杆静压桩加固方案,最终取得了加固效果。建设单位将施工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加固施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对加固费用等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建设单位申请对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对房屋不均匀沉降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但并未确定责任比例。鉴于案情复杂,责任认定争议颇大。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终审判决认为,案涉房屋质量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地下车库基础设计存在缺陷以及加固方案错误,设计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在不均匀沉降处理处理方案的专题会议上形成了加固方案,参会的各责任主体均存在过错,故参会的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加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应当对错误的加固方案导致的损害扩大承担责任,其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加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二审法院综合各责任主体的质量义务、对涉案工程的参与程度、以及参加加固方案论证会议的顺序和次数、酌情确认设计单位承担75%责任,建设单位自行承担15%责任,施工单位承担5%责任,加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承担2.5%责任。

吴俊洋律师认为,该案给房屋质量纠纷的启示意义在于:第一,工程质量纠纷案情复杂,往往涉及司法鉴定,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本案中,诉讼周期长达四年,鉴定费用高达80多万元。第二,各责任主体自始至终,都要形成诉讼意识、证据意识。所谓诉讼意识,指要有纠纷最终可能通过诉讼解决的意识。所谓证据意识,指要有搜集证据、保存证据、运用证据的意识。本案中,责任比例虽由法院酌定,但裁判文书较为清晰的分析了各方承担责任的依据。本案中,设计单位认为,加固方案是建设单位指定的,其没有收取加固图纸设计费,属于好意施惠。建设单位认为,加固方案并非由其指定,是设计单位对之前设计缺陷的补救性措施,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并未提交加固方案由建设单位指定的证据,设计单位也未能举证加固图纸设计并不属于对地下车库基础设计缺陷的补救性措施。相关责任主体均参加了加固处理方案的专题会议,均未举证证明对采用高压旋喷桩加固方案提出反对意见,法院最终认为参加会议的责任主体对加固方案的选择均存在过错。如相关责任方有诉讼意识,证据意识,注意搜集、保存、运用证据,可能会存在不一样的结果。第三司法鉴定意见至关重要。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针对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出具了书面的回复意见,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各方质询。部分责任主体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虽然专家辅助人的部分意见与鉴定意见不一致,部分鉴定材料未经质证,但法院采信了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司法鉴定中,应当充分重视鉴定机构组织的听证,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第四,因果关系法律逻辑运用的重要性。本案中,建设单位未将加固图纸提交审图机构审查,未办理加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法院认为建设单位属于瑕疵履行行为,无证据证明瑕疵履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并未认定建设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基础持力层换土,部分构件保护层厚度与设计要求不符,但无证据证明施工缺陷与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故未认定施工单位为此承担责任。工程建设程序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受造价、工期、技术、经验、管理、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各责任主体均存在潜在的过错风险。质量事故发生后,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尤为重要。

综上,房屋质量纠纷涉及各方责任主体,往往存在多因一果,案情相对复杂,专业性强,需要全面分析、仔细研判。吴俊洋律师近年来代理了多起在芜湖市范围内有影响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代理效果。

李雨律师提交了一起新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讨论。涉及非法经营罪的理解与适用,居间合同效力,维权途径等。与会律师集思广益、讨论热烈,为承办律师提供了较好的办案指引。

将疑难复杂案件一起分享、讨论,是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的一贯特色。通过个案剖析与观点碰撞既增强了交流,又启迪了思路,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也为年轻律师提供学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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