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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组织开展案件讨论会
发表时间:2021-04-02     阅读次数:     字体:【


为提升律所专业化水平,提高律所法律服务质量,202142日下午,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案件讨论会,对现阶段承办的疑难案件展开研讨。总所合伙人朱光忠、本所执行主任王文、各业务部主任、部分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参加了讨论会。

吴俊洋律师提交了一件近期承办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案件起因系法院执行一系列案件过程中对某公司厂房、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作司法处置,要求上述房产内租户自公告张贴之日起20日内自行腾空房产。我方当事人系案涉房屋承租人,遂根据查封公告上的救济途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告主张租赁权以对抗执行,属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属实体权利认定,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执行过程中无法确定其合法权利。遂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原告对裁定不服,依法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认为:原告并非针对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公司财产提出阻却执行的程序,其认为不应执行案外人某公司的财产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遂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认为:原告提出异议实际上是对执行法院要求其腾空涉案房产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不属于法定的执行异议之诉范畴。因此一审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原告提起的异议,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本案难点在于:虽然二审法院提出了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的救济途径,但案件会不可避免地会回到对原告实体权利(承租权)的认定上,但执行异议、复议程序都属于执行程序,都无法对实体权利进行认定,案件有可能会因此陷入僵局,如何破局成为本案的关键。讨论会上大家踊跃发言,现场气氛热烈。与会律师从法律规定、同案实操、等价救济角度提出了各自的看法,给承办律师带来了诸多启发。

本次案件讨论会,有助于提升我所执业律师的专业化水平,讨论会结束后参会律师表示一定会复盘总结讨论会中涉及到的裁判要旨及法律规定,以期在今后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做到活学活用、触类旁通。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也将多组织本所律师开展案件讨论与学习,为提高本所律师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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