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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解读知乎热搜话题“室友误食我种在宿舍的风信子种球中毒,我需要负责么?”
发表时间:2021-03-12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如下图陈述:

是否构成侵权责任,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1、侵权行为。2、损害后果。3、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具有过错。具体到案例中,放置风信子种球导致他人误食中毒,损害结果是显见的,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以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成为判定相关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实质要件。

另外,案例中室友误食风信子中毒,风信子主人如果构成侵权责任的话,只能是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如果是行为人主动喂食追求让他人中毒的效果,则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需要具备四个要素:1、有作为的义务。2、有作为的能力。3、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4、未履行义务。其中“作为义务”的来源又主要有三点:1、法定的义务(如宾馆、酒店等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2、约定的义务(托儿所基于合同约定有义务保障幼儿健康、人身安全);3、先行行为(如组织驴友去深山老林,导致驴友发生危险而不救助)。

一、就本案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而言:

如果室友明知种球有毒还吃,或者根据正常人的常识可以认识到风信子种球不能吃,结果他犯傻吃了,则风信子主人没有过错,无过错则无法律责任。

如果是风信子的主人误导了室友风信子种球能吃,或者有把风信子种球和洋葱的种球混在一起等误导性行为,再或者将风信子放置在厨房储存食物的区域,则行为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体现法院认定因无过错而判令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以(2017)渝04民终1046号案件为例:

周友华等人在马华餐饮店就餐,并没有证据证明周友华接菌子的时候明知该菌子系临桌消费者自行购买的野生菌而非餐馆对外销售的食品,其完全有理由相信已经加工待食的菌子可以安全食用,且邻桌熟人出于好意分食,其于情于理都难以直接拒绝。因此,周友华代表其一起吃饭的一桌人接受邻桌分享的菌子的行为,对熊娟的死亡无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7)渝04民终1046号民事判决书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我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2019)云23民终124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系一起因混合过错而误食醇基燃料引起的急性甲醇中毒案件。

本案赵健斗系参加死者李亚雄丧宴,在宴席过程中误食丧宴主办方提供的醇基燃料引起急性甲醇中毒而导致死亡。颜丽菊作为死者李亚雄丧宴的主办方,对出席丧宴人员应提供安全且健康的餐饮,然而,颜丽菊作为丧宴承办人未亲自或委托专人负责组织赴丧宴人员到预定餐馆用餐,对自带的酒水也未亲自或委托专人进行保管,导致参加赴宴人员混乱中在武定县狮山镇新川老表饭店用餐时,误将醇基燃料当做酒水收走,并在之后提供给参加丧宴人员进行饮用,最终导致本案悲剧发生,颜丽菊作为丧宴的组织者未尽到应尽的安全管理义务,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武定县狮山镇新川老表饭店作为醇基燃料的所有人,应对醇基燃料进行妥善保管,其在国家有明文规定,需要保管好醇基燃料,并需要添加颜色以防止他人误食的情况下,明知张勇将送到的醇基燃料放置于饭店专门用于摆放茶具及倒酒桌子旁的二楼卫生间门口过道长达半个月之久而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到餐馆用餐人员混淆错拿,且其在醇基燃料丢失后,未能及时发现,武定县狮山镇新川老表饭店对其所有的醇基燃料麻痹大意,疏于管理,对杨洪才的死亡存在过错。

张勇作为醇基燃料的供应商,无相关经营资质,也未按规定在盛装醇基燃料的普通塑料桶上标有明显标识,导致醇基燃料被用餐人员误拿、误食,其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云23民终124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二、就因果关系而言:

如果风信子种球是导致受害人中毒的原因,且行为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则行为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种球不是受害人误食中毒的原因,则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体现法院认定因不具有因果关系而判令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以(2018)京02民终1744号案件为例:

李茜主张其年幼时在张庭会家被照料期间,因张庭会疏于照料与监护,导致其被误食有毒白薯,并因抢救不及时造成现如今智力低下,罹患精神疾病等严重后果。张庭会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曾拒绝认可与李茜目前状况有关。为能证明李茜所罹患精神疾患及目前身体状况确与李茜当年误食有毒白薯且抢救不及时存在因果联系,法院已先后数次委托司法专业鉴定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鉴定,但很遗憾相关鉴定机构均鉴于目前大部分精神疾病病因不清,且目前医学发展水平尚不能对此作出准确判断,故无法认定上述内容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从司法鉴定角度目前无法对李茜的诉讼主张予以具有权威性的证据支持。在本院审理中,李茜虽再次提交了《精神病学》等专业性的书籍及相应文章材料,但上述书籍等材料仅系在医学教学等理论上的一种研讨与解读,其中带有诸多著书及写作人员的主观判断与认知,故仅以上述文章中所罗列的内容尚不能充分证明本案中李茜的主张能够成立。

————(2018)京02民终1744号民事判决书

为了体现法院认定具有因果关系而判令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以(2018)粤03民终10517号案为例:

本案中,死者是否死于霉变甘蔗中毒,双方均提交了大量的证据,黄淑娟、颜温锐的主要依据是颜某2的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表现与甘蔗中毒相符,鑫华盛商场的主要依据是疾控中心调查报告,在两方证据相反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应综合双方证据的证明力来进行判断。在没有检出疑似毒物的情况下,疾控中心从审慎的角度出发,得出“目前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此次事件是由霉变甘蔗引起”的结论,认为认定甘蔗中毒的证据不足,并非否认甘蔗中毒的可能性,疾控中心是从疾控工作角度对照《变质甘蔗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作出的判断。对于民事案件而言,证明力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完成举证责任,与疾控部门的证明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本案虽然没有检出疑似毒物,但受害人的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资料与霉变甘蔗中毒相符,受害人中毒的事实客观存在,考虑到甘蔗毒素的分布是不均衡的,实验室检测受到样品采集与保存、毒素分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实验室没有检测出毒素并不能充分完全否定毒素的存在。原审综合各方面证据,认定食用霉变甘蔗与受害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2018)粤03民终10517号民事判决书

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往往并非简单的“一对一”关系,有时候表现为“一因多果”或“多因一果”等复杂形态,(2017)云03民终831号案则展现了“多因一果”形态下,法院对因果关系的事实认定。

原审原告吴艳琼之夫王某2在承包原审被告舒吉芬家新建住房的施工过程中因腰部疼痛。本与原审被告舒吉芬没有任何关联,但舒吉芬出于好心,遂将从胡道福处获得的药物提供给王某2治疗使用,并已明确告知王某2颗粒药内服,膏药拌粉末药外用。王某2作为一正常人,且作为农村住房工程的承包人,社会阅历与生活知识不同于普通的村民。对膏药拌粉末药外用应当有认知,在民间和普通医药常识,外用药如果内服,将发生严重不良副作用或者致人死亡的恶果,王某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明确知道的。所以对其自己服用外用药致本人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认定准确。舒吉芬本与王某2腰部疼痛没有任何关系,但出于同情和关心,将民间药物提供给王某2治疗使用,并明确告知其膏药拌粉末药外用,是善意行为,与王某2发生了法律关系。所以对王某2如何使用其提供的药物应当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因其没有明确警告粉末药有剧毒只能外用,导致王某2内服不适,到相关医院治疗后死亡。王某2的死亡与舒吉芬善意提供的民间药物、其本人不正确使用及医院的治疗均有关联。

————(2017)云03民终831号民事判决书

三、从行为人是否有法律义务来看:

在自己宿舍养风信子和在公共场所放任烈性犬威胁他人以及公共场所投放有毒糖果有着本质的区别

1)公共场所和在具有私密空间属性的宿舍中的日常生活行为的注意义务是不一样的。

2)在公共场所放养烈性犬和放置有毒糖果,前者明显具有认识到猎犬可能伤人的可能性,属于间接故意,后者则具有直接故意(在公共场所投放有毒物质,涉嫌投毒罪)

为了展现法院认定具有法律义务而判令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以(2019)苏03民终2855号案为例:

松香水又称松香型抗氧化涂覆剂,无色至淡黄色液体,是介于汽油和煤油的中间馏分,主要为脂肪族烃类化合物,属于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通常用于各种车辆、机床、仪表、家具表面的涂装。易燃、有毒、具有刺激性,口服可致恶心、呕吐、昏迷甚至死亡,根据普通人的认知,对该类危险化学品应该谨慎保管与使用。泓山物业徐州分公司工作人员使用未除去标签的矿泉水瓶盛装松香水,未作任何标识,且将具有致命毒性的松香水放置在业主可自由进出、未上锁的物业办公室办公桌上,使人直观上无法区分是否真正的矿泉水,确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事实上导致涉案事故发生,应当认定泓山物业徐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将危险品带至公共区域、且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具有明显过错。

————(2019)苏03民终2855号民事判决书

而按照常识理解,因为风信子无论其外观还是其他特点、属性,均让人无法将其和食物想象在一起,何况且其毒性只是低毒,作为一种园艺花卉种球,与甲醇、工业盐等物质有本质的区别,在自己宿舍养风信子这种日常生活行为,则完全不具备产生可能会毒害他人的认知,更别提其具有主观故意了。

同样以上文提到的(2018)粤03民终10517号销售发霉的甘蔗导致消费者中毒的案件举例子,一审法院认定行为人不具有法律义务而减轻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后,该认定虽然被二审法院纠正,但其实通过裁判说理部分,还是比较能帮助读者理解误食风信子中毒案件中的行为人,是否有法律义务。

由于甘蔗属于一般的农副产品,相关部门对其生产和销售没有特殊要求,也未进行特别监管。而广东省属于甘蔗产区,霉变甘蔗引发中毒在甘蔗产区极为罕见,广东地区至今未见相关报道,广东境内的绝大多数老百姓对此并不了解,也不具备基本的防范知识。在此情况下,若对甘蔗生产者、销售者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确实有失公允。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从公平原则出发酌情减轻鑫华盛商场40%的赔偿责任。

————(2018)粤03民终10517号案件一审法院裁决理由

假设一个开车的车主停车走人,车主忘记对车门上锁,有一个人跑进他车里启动了车子后撞车死亡,法院是否能认定车主有法律责任呢?因为车子属于私人财产和私密空间,正常人无论是否上锁,都不会预料到有人会进入到自己车里面,而且未上锁纯粹是车主一时疏忽,车主对偷偷进入车里的人并无任何注意和防范的义务,偷进去的人完全是自食其果,应当自己承担相应责任。现实中,法院一般也不会存在滥用过错认定,过于苛刻向行为人施加法律义务的情形。

最后,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及因果关系、法律义务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判定,过于教条地理解法律既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也可能会导致裁判者作出的裁判,违反社会公众的常识理解。


作者: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朱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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