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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举行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享与案件讨论活动(二)
发表时间:2021-02-20     阅读次数:     字体:【

2021年2月20日下午,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举行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享与案件讨论活动。本次会议由律所管委会主任陆在春律师主持,律所执行主任王文律师、律所主任吴俊洋律师、本所部分执业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参加本次会议。

会议第,我所主任王文律师分享本所2020年度优秀案例A村民小组诉C县政府、D市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

基本案情A村民小组与B村民小组同属一个村,两村民小组争议山场相邻。2009年,有企业在涉案山场开采矿石,双方对山场界限产生争议。双方都有1982年安徽省林业部门颁发的《山林权所有证》,林权证上记载明确的四至和山场面积,但并没有附地图。A组林权证四至为:东至“山路花一队交界”,西至“山脊张家宕分水”,南至“大涝沟为界”,北至“象形头大涝沟为界”。B组林权证四至为:东至“下西山2.7亩稻田水沟”,西至“人行路”,南至“山脚”,北至“山顶”。

A组和B组对林权证上四至的文字表述,双方有不同的理解A组认为“张家宕”系位于花园山与西山之间,海拔约300.5米高程的小宕,B组认为“张家宕”是在海波211米处。B组认为”山顶”系花园山山顶,A组认为“山顶”系西山山顶,因为B组林权证上记载B组坐落山场在西山,并不是花园山。

实地勘察,现场地理自然位置走向模糊,双方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

C县人民政府在受理纠纷处理申请后,经调查认定“张家宕”是位于花园山顶西北面海拔211.0米高程的较大宕,而不是位于海拔300.5米高程点的小宕,并据此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A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D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决定。A组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C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及D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法驳回了A组的诉请。遂成诉。

裁判结果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林地界址范围发生争议的,以林权证记载的四至为准;四至界限不清的,参考面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林权争议处理权的人民政府确定。”据此,林权争议应当以林木、林地的有关权属凭证为依据,结合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本案中,A组B组争议的焦点问题为A组花园山场南界“大涝沟”、西界“山脊张家宕分水”和B组东界“下西山2.7亩稻田水沟”、北界“山顶”的不同理解,尤其是对“张家宕”位置的理解问题。对此,A组主张“张家宕”系位于花园山与西山之间,海拔约300.5米高程的小宕,并提交了信访程序中C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青信复〔2011〕14号《关于酉华乡乐元村A组信访复查意见》、C县林业局作出的《关于酉华乡的答复意见》的相关附图以及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小班调查卡片。C县人民政府在受理A组林地界址纠纷处理申请后,经调查认定“张家宕”是位于花园山顶西北面海拔211.0米高程的较大宕,而不是位于海拔300.5米高程点的小宕,并据此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庭审中,C县人民政府明确其认定“张家宕”的位置的主要证据是林业部门对甘服波、甘正汉、甘再生的询问笔录及2004年度森林资源清查关于“张家宕”位置图、2013年度森林资源清查关于“张家宕”位置图、2009年度公益林区划办公室关于“张家宕”位置图。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林业部门对甘波、甘汉、甘生的询问笔录证明效力并不高于A组提交的上述证据;而2004年度森林资源清查关于“张家宕”位置图、2013年度森林资源清查关于“张家宕”位置图、2009年度公益林区划办公室关于“张家宕”位置图中关于“张家宕”的标注均系后来添加的,且图中有两处“张家宕”,“张家宕”的位置不具有唯一性。因此,C县人民政府据此认定“张家宕”是位于花园山顶西北面海拔211.0米高程的较大宕并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另,A组B组的山林权证明确载明花园山山场、西山山场的面积分别为200亩、150亩,A组在行政处理程序中也主张位于300.5米高程的“张家宕”一直由其经营,但C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被诉处理决定时既未参考面积,也未结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仅依据山场划分的习惯做法,该处理决定明显不当。D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理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亦应撤销。

王文主任表示此案件典型意义在于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本案时间跨度长,历经了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中院一审、高院二审、最高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等多个阶段,前后9年多的时间,上诉人维权诉讼之路异常艰辛,终于在2020年12月底的迎来了二审胜诉判决。本案的胜诉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随着法制社会的建设,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依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所依据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行政诉讼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证据,接近刑事证据。本案的审理,也督促着行政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应以法制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

会议第项,为提升律所专业化水平与办案质量,我所组织与会律师就大家近期办理的或者顾问单位咨询的案件中的疑难部分进行集中讨论。王文主任分享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案情A出借35万元借款给B,B向A出具借条一张,后B无力偿还,A与B达成协议:以第三人C的房屋抵债给A(因B对C享有其他债权)。案件焦点为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与会律师积极发言,会场讨论氛围十分热烈。大家认为这种实例讨论干货满满,互相借鉴和砥砺的作用非常明显,应该定期举行并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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