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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组织学习“商业与法律的界限与《九民纪要》公司法要点解析”讲座
发表时间:2020-10-27     阅读次数:     字体:【


为提升律所专业化水平,提高律所法律服务质量,2020年1024--25日,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商业与法律的界限与《九民纪要》公司法要点解析”讲座。我所部分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参加本次学习。

本次讲座结合《民法典》《九民纪要》《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梳理了公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商业与法律的界限”讲座主要由:一、股东间的利益冲突与诉讼救济二、高管层与公司、股东间的利益冲突与诉讼救济三、债权人与公司、股东间的利益冲突与诉讼救济等三部分组成。“《九民纪要》公司法要点解析”讲座主要由:一、《九民纪要》出台背景与各部门法的适用衔接;二、对赌协议的裁判规则;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四、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五、公司对外担保;六、股东代表诉讼等六部分组成。参与本次学习的律师一方面认真听取讲座内容,另一方面结合自身承办案件提炼讲座中涉及的实务观点每位律师都在浓厚的学习氛围中获益匪浅。

“商业与法律的界限”讲座的第一部分中,主讲人以公司治理的主要制度功能即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引子,提出了中国公司的核心问题--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并从“限权”控制股东及“扩权”少数股东两方面梳理了冲突的治理思路。结合诉讼救济的途径,上述两种思路主要涉及的法条包括《公司法》第16条、20条、40条、第71条第2款、182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等,同时主讲人还解读了阿里巴巴上市门--“湖畔合伙人”制度,福特汽车的福特家族金股等案例,分析了如何利用章程规定的自治性措施来限制公司的控制股东。在这一部分的最后,主讲人在前述课题的基础上分析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释五对实务中诉讼救济的新影响。

讲座的第二部分,主讲人从最高院第10号指导性案例--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决议撤销案的基本案情入手,着重分析了公司董监高的职业风险并由此引出公司高管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该问题在实务中最典型的情况即针对董事职务应当适用无因解除或是有因解除?主讲人在这一部分援引1976年美国马塞诸塞州法院经典案例--Wilkes案,并结合历史解释、学理解释、体系解释等方式向与会律师阐明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3条【不适任董事职务的解除】条文的由来,这样的思维模式使得参与学习的律师深受启发。

讲座第三部分引出公司治理、诉讼过程中的另一重要主体债权人。主讲人首先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条的法条内容入手,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公司决议之诉中债权人应当具备原告资格,并由此展开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针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方式,主讲人结合实务中案例及相关规定从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2、公司对外担保的债权人利益平衡;3、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及其司法适用;4、公司清算责任与股东清算义务人等四个角度着重分析了公司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参会律师通过对上述法条及案例的学习,能够利用审判思维重新审视自己承办的案件,对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大有裨益。

“《九民纪要》公司法要点解析”讲座的第一部分中,主讲人主要阐述了《九民纪要》的由来及意义,通过梳理《九民纪要》的性质,我们知道《九民纪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其裁判规则对律师在实务中树立法律关系思维、穿透式审判思维与把握外观主义适用边界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对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也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讲座的第二部分主要涉及公司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问题。主讲人在该部分开头通过对赌协议的性质、对赌协议投资者的双重身份、常见对赌类型、对赌条款构成要素四部分内容,向参会律师阐明了实务中对赌协议的基本情况。围绕对赌协议相关问题,主讲人通过香港迪亚对赌协议第一案、“俏江南”对赌协议案两个案例入手,重点分析了《九民纪要》裁判规则中关于与股东对赌以及与目标公司对赌两种情况的不同规定,即协议效力均为有效,但在履行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时需以不同条件为前提。

讲座第三部分主讲人首先对比了《公司法》在几次修改过程中关于注册资本出资额的相关规定,从严格法定资本制、缓和法定资本制到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发展历程。接着通过《破产法》第35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相关规定概述了针对股东加速到期的立法现状。最后通过《九民纪要》裁判规则重点解析了条文涉及到的1、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如何解读? 2、“不申请破产”的加速到期与破产的加速到期的区别? 3、公司债务,指公司全部债务还是某债权人的单个债务?4、公司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是否会立即发生加速到期的法律后果?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讲座第四部分系关于股权转让的问题,该部分开头主讲人以问题为导向,即股权转让何时生效?并通过分析不同情况得出: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则股权移转; 2、以通知公司股权转让事实为股权发生移转的标志; 3、以股东名册变更为股权移转的标志; 4、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为完成股权移转的标志。并由此引出《九民纪要》中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通过这一部分的梳理,参会律师对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也有了更加系统的认识和掌握。

讲座第五部分系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主讲人以上市公司亿阳信通违规担保案为切入口,结合《公司法》第16条及《九民纪要》第17条的相关规定重点讲解了实务中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判定,同时从债务人、债权人及担保人的不同角度阐明了越权担保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六部分是本次讲座的最后一部分,主要围绕股东代表诉讼展开。主讲人通过实务判例着重介绍了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前的前置程序,针对实务中难点即不存在履行可能情形的认定问题,主讲人通过以下五点进行梳理:1、公司相关机关不存在或者因公司陷入经营僵局当中,相应的公司机构或者有关人员已不在其位或不司其职,股东无从提起诉讼,公司不存在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均为被告的情况下,股东无法履行前置程序; 2、股东准备起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置程序应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监事以公司名义起诉。但该董事与监事是受同一名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监事不可能起诉董事; 3、应当向其进行先诉请求的董事或者监事本身即为被告; 4、董事会多数成员或者执行董事本身与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利害关系; 5、虽然董事会成员或者执行董事本人与所诉称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但却可能受到与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控制而失去其独立性。

本次“商业与法律的界限与《九民纪要》公司法要点解析”讲座的学习,有助于提升我所执业律师的专业化水平,学习结束后参会律师表示一定会复盘总结讲座中涉及到的裁判要旨及观点以期在今后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做到活学活用、触类旁通。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也将多组织本所律师参与法律前沿问题的讨论与学习为提高本所律师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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