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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主题报告精华摘编
发表时间:2020-10-26     阅读次数:     字体:【

2020年10月24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天津市召开。上午10点10分,大会进行主题报告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张相军厅长共同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赵鹏、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处长、教授马英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罗智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杨伟东、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大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胡敏洁分别对法治政府、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救济等领域的研究现状和未来展望作了主题报告。

赵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政府的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战略定位、基本要求、着力重点等问题进行全面思考,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科学的指南。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定位

十八大之后不久,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大命题。这是基于法治建设对顶层设计、协调推进要求更高的时代背景。与此同时,他强调“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将法治政府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要求实践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重点任务,并回应一系列重要的课题,例如要解决基层法治政府建设薄弱的问题;要确保依法行政水平能够通过疫情处置等“压力测试”;要完善保障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衔接耦合的制度安排。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

十八大以来,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结合更加紧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是要做到“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一要求继承了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但有所发展,特别是“职能科学”、“执法严明”被突出的强调,而这两点非常明确地指向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目标。这些要求也给法治实践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课题,例如,需要全面、准确地理解“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特别是不能把严格执法和优化营商环境对立起来;同时,也要科学定位政府在“信用规范”等社会规范体系形成中的角色。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

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一个重点突出、以点带面的抓手。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以此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向前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表述也着重强调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回应了现实矛盾,契合了全面深化改革提出的要求,也顺应了法治发展的规律,具有重要意义。从实践来看,这也要求整个行政管理的方式从重发文件、定制度转向更加注重监管执法。

高秦伟: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回顾与反思

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及其论争堪称中国行政法学规模最大、参与学者最多的、讨论深度最广的学术争鸣,其既源起于对行政法的本质认知与行政法治在中国的启蒙,又直接影响着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结构、基本原则和发展。“无论采‘控权论’还是‘平衡论’,如何将行政权的行使纳入法治轨道内,始终都是当代行政法学所关注的重要命题。”这场争论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带来了方法上的创新、开启了学术争鸣;这场争论为中国行政法治70年间的建设过程增加了哲学性的思考,对法律人进行了行政法式的思维训练;这场争论共识的贡献胜于分歧、开放性大于封闭性,为中国行政法学独树一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何谓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

据长期坚持研究理论基础的学者讲其“并非是一种针对特定的、具体的制度安排的理论主张,而是为旨在描述、解释、评价行政法现象的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提供根基――这主要包括核心理念、基本范畴、基本立场、方法论体系等。因此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就只能是一个形而上、而不是形而下的问题,它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哲学研究,涉及行政法的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与方法论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之所以说“理论基础”的提法与研究是中国行政法学中为数不多的“本土资源”,主要是因为在国外行政法学中并没有人围绕“理论基础”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但基本上均存在着指导行政法制建设与行政法学研究的观念或学说。

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与论争的演进

论争的萌芽时期大致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中国行政法学界伴随着行政法学的发展开始思考行政法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由此产生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提法以及相应的理论观点,这些观点为20世纪90年代之后的论争作了思想上的铺陈。

论争的高潮期大致从1993年至21世纪前十年。在这个过程中,论争多方展开了平等而热情地探讨。运用现代行政法学知识和话语,对行政法理论基础进行思考与探索的工作开始于罗豪才教授、袁曙宏博士、李文栋硕士于1993年发表的《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一文。这也就是以后蔚然兴起的“平衡论”的开山之作。

进入到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加速发展,对行政法及其制度建设的需求无论是量还是质均有了更高的要求。虽然从中国期刊网的统计来看,以“平衡论”“管理论”“控权论”“行政法基础理论”等关键词检索得出的数量并不多,但是这些论文多结合具体领域展开对基础理论的应用,还有许多的文章未提及这些关键词,显然也多是不自觉地在适用基础理论作为指导,因此这些情形进而也使得行政法学界迈向了深入耕耘之际。

未来,作为这场论争的余波,或者就中国行政学理论基础的“未来”而言,要强调的首先仍然坚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其次是要多视角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再次是行政法学理论或者行政法理论基础要想向纵深发展,就必须结合特定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这样才能使争论更具有现实意义,才能使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真正发挥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总体而言,70年间,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治逐渐生成。无论是控权、管理抑或平衡论的滥觞,均是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符合。经过30多年的论争之后,其应当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知识积累。或许现在正是对这些论争加以反思的恰当时刻,或许现在正是新的理论产生的恰当时刻,或许现在正是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恰当时刻,或许现在正是中国行政法治需要理论支撑的恰当时刻。2019年以来,无论是有关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修改建议的论文,还是针对行政协议、保护规范理论、突发卫生事件应对、网络法等方面的研究,均说明了这一点。

张红:我国行政处罚理论研究的新进展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2018年,《行政处罚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文以2018年为时间节点,梳理了2016-2020年五年间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发文数量在2020年达到顶峰,研究专题较为集中,主要聚焦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

关于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学者重新对处罚法定原则进行了诠释,认为处罚法定原则包含应受处罚的行为法定和处罚行为法定两个方面的内容。有学者认为,可以将比例原则引入过罚相当原则的判断。还有学者认为,《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处罚与纠正相结合的原则包含了行政主体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

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多数学者认为有必要在《行政处罚法》中增加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在具体如何定义行政处罚方面,学者之间的分歧在于如何理解行政处罚的制裁性。有学者认为“减损合法权益或增加新的义务”可以成为行政处罚定义构建的基础和核心。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否应当包括主观要件,有不少学者赞成,有学者谨慎地指出,需要重视研究主观要件的认定方法,以避免对行政效率可能带来过大的影响。

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在其规定方式上,主要有类型化和列举式两种观点。还有学者讨论行政罚款的设定方式,没收违法所得、行政责令、信用惩戒、市场禁入、行政收缴等行为的性质,人身自由罚是否应当回归刑事司法体系等问题。

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是地方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大多数学者同意为地方性法规适度“松绑”,放宽其行政处罚设定权,至于放宽到什么程度,学者们见仁见智。还有学者研究了行政规章的处罚设定权。

关于行政处罚的管辖,有学者研究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的设定规则,主张认定地域管辖权应当秉持多元、开放的立场。关于一事不再罚,有学者主张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行政法律规范的,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罚款幅度内的最高限额处罚。对于单位违法如何处罚,有学者主张确立以双罚为原则、以单罚为例外的模式。在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问题上,有学者提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双向衔接问题,主张确立“案件线索制”。

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学者认为行政处罚证据应当符合“三性”,有学者主张《行政处罚法》增加电子证据规则,确立非现场执法的专门程序法律原则和专门程序法律制度,增加快速办理程序,确定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情形与法律后果。还有学者主张建立行政执法和解制度。

虽然《行政处罚法》修改工作即将完成,但理论上尚有许多问题,如行政处罚的域外管辖、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主体问题、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问题、行政执法和解、行政处罚的执行等,有待学界继续关注和探讨。

杨伟东:变革中的行政复议:理论争点与未来发展

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和1999年《行政复议法》建立起的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对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由于在解决行政争议和矛盾中未能发挥出应有作用、自身存在的缺陷和满足新时代人民对法治和公平正义需要的需要,行政复议制度迎来了变革的重要契机。自2008年起,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与集中行政复议权成为两项改革重点,一些地方形成相应的方案。围绕相关改革,学术界积极探讨,直指行政复议变革中的重大问题和焦点问题,并形成一定的交锋和研究热点。概括来看,主要集中在五个重要方面:

有关行政复议的性质与定位,讨论最多,争议最大。对此,曾有定性于行政性、定位于行政监督与准司法性和解决争议的对立观点。在新一轮的讨论中,融合两种观点看法增多,认为复议应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其目的或定位包括监督行政、维护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不过,看似一致的背后仍存在着重大分歧。有主张复议的主要功能是解决行政纠纷,司法属性应具有优先性;相反则认为行政性是其本质属性。在三种功能主次上也存在歧见。主流的观点将化解行政争议或权利救济作为主导功能。同时,一些学者坚持或更重视行政复议的行政性。

与行政复议制度变革重点相适应,就行政复议体制问题的研究集中在三方面: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复议权与机构改革后的复议体制问题,主要是对改革实践的分析,观点交锋不多。针对2018年以来年机构改革的新情况,一些研究提出了不同的方案。

针对复议维持后的共同被告,形成了一定的交锋。支持者认为其理论基础是原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行为一体化,实证研究判断这一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质疑者认为 “一体化”理论是错误的,且导致行政机关正常工作受到消极影响及资源浪费等困境。完善者认为,此种情形下的共同被告应属于因同类行政行为产生的共同被告,不应采用因同一行政行为产生的共同被告安排。

针对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问题,有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引发了学术界的讨论。不少学者认为,行政复议应成为解决我国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但在成为主渠道的方式上,存在实行复议前置和仍采用现有自由选择两种策略。

围绕修法的整体思路,有主张应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考量,也有建议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的各自定位及发展方向考虑。

2020年上半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和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就两大问题作出了政治决断:行政复议的定性定位——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复议的体制——集中复议权。要将方案的思路和部署转化为具体制度安排,写入行政复议法之中,需要在行政复议的整体性、全面性和深入性加以着力。

罗智敏:我国行政行为研究的进展与问题

近一年中,理论界对行政行为基础理论研究有所进展。对行政行为概念认识的分歧没有变化;在行政行为效力方面,传统的“三效力”“四效力”说与“新四效力说”与“折中说”并存,在效力内容方面,出现行政行为“强制力”的观点;在行政行为基础理论的具体问题方面,对于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违法性继承、拒绝行为性质及行政行为撤销等方面的研究有所推进。对行政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研究较为繁荣,表现为研究成果数量多、范围广泛,多以司法审查为研究进路,以解决“中国问题”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关于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总论的中地位仍有探讨。理论界一种倾向是以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取代行政行为理论,也有学者提出行政法律机制方案。这表明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状及行政任务,行政法学的研究路径正在从“面向司法的行政法”转向“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在这种背景下,行政行为是否仍然适合作为行政法总论的阿基米德支点受到挑战。

整体而言,目前我国对行政行为的研究面临着既要构建基础理论体系又需回应行政法学结构转型、同时要应对中国本土特色问题的三重挑战。在未来对行政行为的研究中,构建基础理论仍然是行政法学界的重要任务,明确行政行为的功能、对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达成共识、扩展行政行为比较法研究的深度与广度是学界需要思考面对的基本问题。在行政行为的功能方面,不可否认行政行为理论研究与行政诉讼类型化之间的关系,但如果将行政行为的研究仅局限于服务于司法救济,会不断出现界定何谓可诉行政行为的怪圈,也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新的国家任务。行政行为体系化的任务,除了为司法救济提供类型化标准之外,还需为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提供理论基础。在行政行为的概念方面,主要存在两种解决思路,一是将行政行为的范畴与《行政诉讼法》保持一致,同时为了与传统行政行为效力、违法、撤销、废止等理论相协调,可将这类行为称为“行政处理”,再结合新行政法、行政行为过程论等理论,对不断出现的新型行政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同时不断扩充可以纳入到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行为。另一种就是坚持行政行为的狭义概念,将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概括为行政活动,将来在对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可以以法律关系为核心进行审查,而不再以行政行为为中心。在关于行政行为的比较法研究中,目前国内更多关注的是国外的法律制度、原则与理论,判例研究较少,也缺乏对该理论发展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背景的进一步的深入挖掘,仍需进一步拓宽对行政行为研究的内容与深度,进行动态的研究。

总之,2019年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立足实践,在行政行为理论研究上进一步拓展,研究更加深入,但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理论界与司法界共同推进。

胡敏洁:问题导向下的行政法学研究——2019-2020年行政法分论研究综述

行政的不断变动以及类型化是分论研究的基础。例如,给付行政与秩序行政的基本分类是建立在二者差异性基础之上的。再如,风险行政,其不确定性也常被作为典型特征之一。如果说总论是寻找共性的话,分论则更需要寻求其差异性。进而,确定学术研究的不同目标。

我国2019-2020年行政法分论的研究鲜明地呈现出这样几个特点:首先,着力于疫情防控与法治相关问题的研究数量颇多,进一步展示了我国行政法学学者的担当和责任感。疫情防控关乎公民基本权利和政府权力控制,同时又涉及到紧急行政与常态行政的差异,如何确保疫情防控目标实现又不给公民权利造成过大的限制甚或侵害,这本应就是公法研究的任务与使命。其次,以网络法为特征的新兴研究领域,日渐出现了诸多老中青三代学者的身影。如何预防性地提出未来的可能框架,本年度的研究作出了诸多尝试。最后,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行政法学分论研究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态势,在规划、秩序、风险、给付等领域已呈现出一定的延续性特点。整体观之,从论文的选题、论述来看行政法学分论研究无不充满着鲜明的问题意识导向,问题意识的驱动使分论研究更显其实践意义。

从研究进路来看,行政法学分论研究存在几种路径:(1)以总论适用为研究路径,例如探讨某一领域中的行政法学原理。实际上,这些研究成果也多少反应出总论研究的不断深入。(2)以新领域、新问题为研究路径,例如人工智能领域的相关研究多为此种类型,这些研究有效地拓展了行政法学的研究疆域。(3)以分论研究为例反哺总论,这类研究多数是以分论为例,其背后所阐释的仍然是总论中的某个问题,和第一种类型实质上相同。(4)以探求中间层次的法律原理为任务,此类研究路径开始寻求某种介于总论与分论之间的法律原理,如自我规制原理。

当下可通过不断成熟的部门行政法研究,抽取、提炼出某种中间层次的行政法学原理,例如给付行政原理、风险行政原理等。这些层次的原理既有助于总论的反思,也有助于避免分论研究可能仅以问题解决为目的、体系性略显不足的研究缺陷,触类旁通地去解决某些未被关注的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一言以蔽之,未来我国行政法学分论的研究应不仅是问题为导向的分论研究,更应该是走向融合法政策学、法教义学的领域法原理研究。

李大勇:新时代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主题、路径与使命

一、研究背景:回应实践

国家治理实践如火如荼地进行,“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党政机构合署办公、公私法的交融、信用惩戒等治理实践既给公法的研究带来新的契机,同时也给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带来挑战和难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倡导,如何处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信访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实现有效的诉讼分流,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和解、调解等方式的运用等,都成为研究者所面对的命题;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对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所出台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试点做法进行汇总、归纳、体系性构建。这些都构成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背景。

二、研究主题的相对集中

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后,几乎每一个修改之处都成为研究的对象,使得学术争鸣、观点交锋蔚然成风,形成一个研究主题相对集中的态势。

1.在基础理论方面,行政诉讼多重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诉讼功能、政府与法院之间的互动关系等成为关注焦点。

2.在当事人制度方面。(1)2017 年刘广明诉张家港市政府再审行政案,法院对于“利害关系”的解读发生重大转向,主观公权以及保护规范理论成为衡定我国原告资格的重要基准。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是本土行政诉讼理论供给不足所进行的司法实践尝试,反映出司法实践浓厚的“实用主义”,促使我们对核心公法问题重新思考。(2)基于功能主义的路径,被告认定规则通过重构“法”体系,拓宽行政主体的范围,或者将党的机构以其加挂或保留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为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复议机关双被告制度成为讨论热点,形成针锋相对的观点。

3.受案范围。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表现形式。多位学者对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的标准进行了探讨。

4.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是为确定行政诉讼审查的纵深程度而设定的尺度。有学者认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应当围绕实质法治的挑战和要求进行回应和创新,构建形式合法性审查和实质合法性有机统一的合法性审查范式。有学者认为应运用类型化的方法论深入细致地研究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理和规则体系。

5.证明责任分配。证明责任研究向类型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有学者认为应以行政职权为中心,构建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有学者针对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举证责任进行探讨。

6.行政裁判。有学者对情况判决、给付判决、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裁判形式进行专门探讨。有学者针对“执行难”,提出应整合监督体系,创新执行措施,并将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7.行政协议诉讼。行政协议诉讼使得我国的行政诉讼结构体系逐步由单一的行为诉讼走向行为诉讼与法关系诉讼的相互结合。近些年的相关研究涉及构建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整体思路、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行政协议第三人的原告资格、不可抗力因素、行政契约履行救济渠道等具体问题。

8.行政公益诉讼。在受案范围方面,学者主张应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中的“等”作等外理解;诉前解决成为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优先选择的方式,通过赋权和细化程序基本成为共识。

三、研究方法的技术竞争

规范分析仍然是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主流,无论从研究数量还是论文发表量均处于绝对多数,旨在缓解当下制度设计与学理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未来的制度构建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行政诉讼法学研究者逐步尝试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研究。

1.案例研究。案例研究首先取决于案例材料的选取是否科学合理。行政诉讼法案例研究的素材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案例为主,中国裁判文书网也成为学者进行案例研究的重要来源。也有学者关注到媒体追踪报道、炒作的一些案例以及实践中接触到一些案例。具体研究方法包括个案研究、类案研究、群案研究。

2.比较研究。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具有本土与国际互动的特质。当下比较法的论文研究内容也从单纯的制度介绍,转向对我国制度的借鉴和完善的角度,且越来越强化该趋势。基于功能主义视角,更多地去探索域外理论和制度变迁背后的法理以及发展规律,以便于在同等情形下在我国制度当中寻找更好的联结点或者是替代性方案。

3.跨学科研究。行政诉讼实践也给跨学科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一手资料,激发了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司法政治学等研究方法在行政诉讼学研究的运用,使得研究更加全面、立体、客观。一些老问题、难问题、新问题的解决更需要行政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形成学科合力,与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等非法学学科联合解决。

4.实证研究。对法律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是大数据时代进行实证研究的重要途径,对于掌握法律制度背后的社会因素或因果关系、制度的实际运行、制度完善路径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近些年来,学界和实务界采用统计数据、发放问卷、实地调研、开会座谈等研究方法,加强了实证研究在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四、新时期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使命

新时期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在差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就要处理好理论与实践、传统与现代、西方与东方、学科与学科四对范畴之间的关系。

1.理论与实践对话。行政诉讼法不仅是一种实践,而且是一种理想。实践是理论研究的源泉,也是检验法学理论的最好试剂。行政诉讼法学的很多概念来自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规定。很多研究成果也得益于丰富、复杂的行政诉讼实践的启迪。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官也投入到学术争鸣过程。理论也同样在反哺实践,行政诉讼制度的每一次改革、推进,处处都有“理论研究刀割斧凿的痕迹”。行政诉讼法学既要以现实需求作为理论革新的动力,同时也要坚守理论研究的独立性,保持理论清醒。

2.传统与现代对话。将法律制度置于历史长河之中来探索制度产生、存在与变迁中的脉络,也是一种很好的理解制度变迁的路径。尽管中华法系作为“古代法”已经成为过去,但作为“传统法”,实际上还在延续,并且可望复兴。要探寻每一次制度变迁之后的历史延承和其他同样重要的历史变迁。

3.西方与东方对话。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那就是中国问题镜鉴外国经验的原则。无论是从知识体系构建,还是价值观念的型塑,无不体现着较为浓厚的“拿来主义”。应加强本土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要客观地评价和认识国外的制度资源和理论成果,重点放在如何进行本土化,如何对本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完善。

4.学科与学科对话。在以“问题为导向”的现实需求、以及“领域法学”“新法学”等观念的冲击下,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分合似乎是一个很难有定论的命题;行政诉讼法与诉讼法共享同样的话语体系,现有研究过度地强调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的某一具体问题,而对诸如诉权、诉的利益、诉讼标的等基本问题关注不够;行政诉讼法学同时也要面对其他法学之外其他学科的夹击,必须打破学科的自我束缚,从体系外和社会实践中寻求解决之道。

马英娟:行政组织法的研究进展与体系完善

2019年下半年以来,行政法学界从“行政组织法基础理论”、“狭义的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公物法”、“行政组织法史”五个方面对行政组织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不仅涉及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深化问题,也关注到了新近实践的发展,展示了行政法学者的现实敏感度和学术分析力。

但就整体而言,相对于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行政组织法的研究仍然比较滞后,学术理论体系化建设不足,对行政组织实践的解释力和指导力不够。可能的原因在于:第一,行政组织法理论基础相对薄弱;第二,行政组织实践变动频繁;第三,行政组织法研究的法学属性彰显不足;第四,行政组织法研究与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的互动有待加强。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行政组织法研究的体系完善,我们认为,学界还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第一,推进行政组织法基本理论范畴研究。重点把握组织要素、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行政任务、组织形式与责任归属,行政组织合法性与有效性三对基本范畴。第二,加强行政组织规范体系研究。要用行政组织规范概念统筹所有调整行政组织关系的规范,进行整体考察,研究行政组织规范体系的构成、各种行政组织规范的性质和功能以及不同组织规范之间的冲突解决机制等问题。第三,强化行政组织权研究。行政组织权是行政组织法治构成的核心问题,其中包括行政组织权的内涵、行政组织权的宪法配置、行政组织权行使的方式、程序限制等问题。第四,促进行政组织法研究与行为法、救济法研究的互动。行政组织法研究需要同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形成良好的理论互动和体系勾连。


以上内容转自“法治政府研究院”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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