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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系列研讨会(一)“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专题实录
发表时间:2020-04-18     阅读次数:     字体:【

为了助推本所专业化建设、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强化对新法新规的理解运用,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17日下午2:30在本所大会议室举办九民纪要系列学习交流会(一)——“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专题研讨会。本次研讨由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杨利群律师主讲领学,本所管委会陆在春律师、吴俊洋律师、李天亮律师、朱光忠律师、赵宇峰律师及各事务部主任律师、部分专兼职律师和实习律师参加本次研讨。



杨利群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指导作用从其引言部分的叙述可见一斑。为了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通读九民纪要强调最多的一个词是“思维”,法官的思维在向能更加准确地查明事实更加正确地适用法律的方向建立和完善,对于律师当然也要了解和跟上这样的发展步伐,甚至可以在了解法官新思维的基础上为法官提供更加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具体意见。



本次专题研讨活动聚焦九民纪要第四部分“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主讲人杨利群律师结合自己30余年的法官办案经验,深入解读了九民纪要中关于审理担保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此次专题研讨活动主要由“具体最新规制”及“实务常见纠纷”两部分组成。

“具体最新规制”部分包括四个方面,即(一)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二)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三)关于动产担保物权;(四)关于非典型担保。(九民纪要中第54条至71条规定)对于该部分的解读,关键在于整体上的把握,即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独立担保、混合担保、担保期间的不同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充分认识担保的从属性是其基本属性。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和担保功能。杨利群律师结合相关案例逐条解读了关于独立担保、担保责任的范围、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担保债权的范围、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房地分别抵押、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担保关系的认定、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让与担保等相关规定。给予上述解读内容,与会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与分析,在一次次头脑风暴与思维碰撞的火花中将研讨会的氛围推向了高潮。



“实务常见纠纷”部分是主讲人杨利群律师结合自身三十多年来的审判工作经验就本次研讨主题进行的归纳总结。这些总结不仅具备实操品质,更体现了办案核心技能即“审判思维”,可谓干货满满,值得深入学习与交流分享,基本观点整理如下。

一、担保法之“保证”

1.“书面同意”一是债务转让时,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债务变更时即变更主合同时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两个六个月”一是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二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物权法之“抵押权”

3.抵押财产转让是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情况下的“但书”,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即为有效,办理抵押登记涤除手续。

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预抵押”,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继续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时只是一种“准权利”,预抵押权人对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尚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5.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提供阶段性担保即保证担保的,注意及时转为房屋抵押担保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6.以担保贷款购房的在当事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担保权人尽量要求将担保贷款合同与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处理。

7.抵押不破租赁分为订立租赁合同之前和之后,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执行程序中实现抵押权特别是对于涉及厂房等租期较长的一定要查明租赁合同的订立时间。

8.不动产确权纠纷不以撤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为前提,可在产权归属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9.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的无权处分,不知道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的为善意,对“不知道”和“无重大过失”的判断以及对让与担保的认定。

三、民诉法之“特别程序”

10.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依据裁定书申请执行,申请被驳回的可以提起诉讼。


此次学习交流会不仅促进了我所执业律师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使大家在业务讨论中培养了砥砺共勉的精神,在经验交流中加深对于新法新规的理解,在专业分工的同时拓宽了团队部门的知识口径。我所一直致力于打造学习型律所,坚持专业化建设,通过定期的全所专业学习不断提高律师执业能力和理论水平,以期为社会提供更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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