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0553—5856662

当前位置:首页 > > 法治聚焦

最高法: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事后补写,担保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发表时间:2019-02-04     阅读次数:     字体:【

裁判主旨

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是否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

《施苏程、方晗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

争议焦点

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若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事后补写,担保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方晗主张其签名的合同为空白合同,系郑殿才骗取保证人担保的行为,故二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经查,本案中,对于二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以连带还款保证人的名义签字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方晗主张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方晗主张借贷双方存在骗取保证人担保的问题,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二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依法判决方晗、韦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来源:公众号“法门囚徒”,2018年5月23日

转自:“芜湖奚玮民商事律师团队”公众号


 
上一篇:最高法:银行分支机构向自然人借款后又以该行为不属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为由主张其系银行负责人个人行为的不予支持
下一篇: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裁判规则